反思银行“砖头文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春
2017-09-22 07:00

本世纪初前后,在香港银行界有所谓“砖头文化”一说,是指香港银行的贷款保证大部分是以房产作抵押品的现象。这个也可算是香港银行业的一个特色。

那时,香港的行业主要有金融业、航运业、房地产业、加工制造业、进出口贸易、旅游业等。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改变,特别是内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香港大量的加工制造业都迁往了内地;进出口贸易也相应地有一部分转到了内地。航运业则已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那么兴盛。所以,所剩下的实质性的产业就是房地产业了。

亚洲金融风暴前,香港的房地产业达到了一个高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房产成了银行贷款的主要抵押品,也是最放心的抵押品。当时在香港的银行里审查贷款,如果有抵押品,审查抵押品就可以了,只要抵押品的价值足够,贷款就可以发放;至于贷款项目本身如何、贷款人的经营能力、信誉、还款能力等则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1997年金融风暴袭来,香港房地产的价值普遍下降近50%,也造成了银行许多坏账。在那之后,香港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都在反思“砖头文化”。

香港银行的实用主义

香港的银行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类。相当于内地的保证担保一类分两种情况,如果是银行担保,因为有银行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属于质押贷款;如果是其他企业担保,相当于对担保人授信,则属于信用贷款。所以在审查我们所认为的担保贷款时主要审的是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我刚到香港分行的时候,看信贷建议书和审查报告,满纸都是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如何如何,没有借款人什么事儿,真可以说是看得云里雾里。虽然借款人还是借款人,但授信的账却要记在担保人头上,尤其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贷款更是如此。

应该说,香港人非常实用主义,并不完全按教科书办事。以上两例都是证明。只要贷款有保障,手续简单点无所谓。但这种方法也未免过于简单了,有时实际已经偏离了贷款风险审查的根本。所以,就这个角度(仅仅是这个角度)而言,香港分行的信贷审查水平并不比内地分行的高。他们很少分析行业、生产技术、销售等,但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负债情况却分析、了解得非常细。比如,借款人在哪些银行开户、哪些银行给借款人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多少、授信额度的用途、授信的方式、哪些银行将授信额度收掉了、为什么取消授信额度等,都尽可能地了解清楚。

在香港,贷款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说也是大同小异,但并不像我们那样全国性地印成统一格式。对于一个新客户或者一般的信用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押汇额度、透支额度、开证额度等),有时用一个统一格式的授信通知书给借款人,借款人董事会授权同意即可。这种通知书中有一条关键的是:银行在任何情况下有权随时取消授信,届时借款人接到银行通知必须无条件还款。有这一条,官司怎么打都是赢的。因为这样的贷款,主动权完全在银行一方,所以银行也只收贷款利息。

不过,大多数贷款是要签合同的,这样的合同除了常规条款外,往往也会针对特定的借款人有特定的条款。这些往往是定期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在承诺的期限内,只要借款人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不得收回授信。因为银行有了承诺,所以这类贷款还要收“安排费”。在这里的概念是,利息仅仅是资金的使用费。对借款人来说,一旦合同签定,就要用款。如不用,就要付承诺费;即使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只要有一天不用,就要付一天的承诺费。因为银行一旦授信,就要准备资金供借款人随时提款。如果借款人不提款,一方面减少了银行资金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银行管理资金的难度和成本,因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银行资金流动性的要求,是将所有已授信的贷款都包括进去的。借款人提前还款也要受限,必须征得银行的同意,有时还要依据贷款合约赔偿银行损失。

律师费的“值”与“不值”

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律师费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于像我这样从内地才来不久的人来说,心理上特别难以承受。除了前述贷款合同文本必须由律师制作,借款人为此付律师费,其他大小事都要律师出意见,而只要找上律师,就要付律师费。给律师打个电话问一问要按时收费。说得夸张一点,请律师吃饭,律师也要收费,因为他花时间陪你吃饭了。

当然,律师有律师的用处,说极端点,如果因为贷款合同的条款原因而导致银行收不回贷款,律师是要负责的。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在保险公司都投有巨额保险,以支付因为一时失误而必须承担的赔偿。

香港银行在信贷方面还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二手资产”,这是指银行将自己手头的信贷资产如贷款、押汇以及债券等,以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卖给其他银行的行为。银行卖出资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为了调整资产结构而出售部分类型的资产,如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所占比重太大,于是就卖掉一部分这类贷款;有报酬率更高的贷款,但因资金规模有限,只得卖掉一部分报酬率相对较低的资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急需卖掉一部分资产以获得资金保证周转,如1998年日本国内的银行由于受金融风暴冲击,出现大量坏账,只得从海外撤退,当时它们在香港的分行卖出了许多优良资产。

“二手资产”买卖价格是有固定标准的,主要以资产质量来定夺。如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如果是次级,并已提了50%的特别坏账准备金,则这笔贷款的价格一般在50万元上下浮动。此外也要看买卖当时的供求关系、贷款的利率和买家银行买卖当时的资金成本等。

购买“二手资产”,以及参与银团贷款和购买债券,还有一个特点,即决策必须快!银团贷款一般从安排行提出到所有参与行确定购买只有三个星期的时间,“二手资产”的购买考虑时间更短。买卖“二手资产”一般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买卖双方的买卖协议则需要律师制作,还是少不了律师啊!(作者系浙商银行行长)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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