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可转债业务实施细则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丹 上海报道
2017-09-22 18:52

9月22日,由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外发布。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

据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上交所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后续,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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