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被湖南证监局罚,缘起公司债信披不一致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7-11-02 23:10

11月2日湖南证监局公布对西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因为在今年公司债业务现场检查中,监管层发现西部证券发行承销的15浏水债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被有效监督问题。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存在多项不一致情况。

首先,15浏水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为中国建设银行浏阳支行,账号为4300155006105968888”。

但发行人实际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为开立于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浏阳支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长沙银行浏阳支行的4个自有账户,募集资金于2015年8月6日由西部证券账户转入发行人上述4个账户。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未对上述不一致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15浏水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开设唯一的偿债保障金专户,专门归集和管理偿债保障金”。

但发行人实际使用的偿债账户为开立于民生银行浏阳支行的自有账户,2016年债券利息由民生银行账户支付。

而15浏水债2015年年报仍披露“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开设唯一的偿债保障金专户,专门归集和管理偿债保障金”;2015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仍披露“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2016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仍披露“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上述定期报告及受托管理报告披露事项与实际不一致,且发行人及西部证券未对上述不一致情况进行披露。

在募集资金方面,亦存在问题。15浏水债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保障金账户设立、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一致,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未在专项账户内进行,存在自有资金及财政拨款转入募集资金专户;依据浏阳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300万元作为借款用于代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购买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包。

湖南证监局表示,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已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西部证券作为15浏水债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西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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