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开始就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姚瑶 上海报道
2017-11-03 13: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网站11月3日发布消息称,发改委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改委称,与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在简政放权方面推出三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具体表现为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

征求意见稿显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核准范围】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核准时限】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备案范围】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投资主体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机构、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时限】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咨询核准、备案范围】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见:http://www.ndrc.gov.cn/gzdt/201711/t20171103_866220.html

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去年底开始的对外投资限制细则,该指导意见显示,将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编辑:赵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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