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监会补银行股权监管短板,重拳规范银行股东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2017-11-16 16:20

资本入股商业银行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股东损害银行利益的乱象将被严厉打击。

11月1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方面表示,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从股东资质、股东行为、股东代持以及股权转让等多方面做出要求和限制。

此前,市场上出现多起资本举牌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案例,引发广泛争议。如安邦通过资管产品大笔购入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机构股权;徽商银行核心关联股东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代表的“中静系”不断增持其股份,导致其公众持股比例低于港交所公众持股最低比例红线,中静系代表还与徽商存在明显分歧,有媒体报道称其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徽商银行回归A股的进程;恒大地产大手笔增持盛京银行成为第一大股东也一度使盛京银行公众持股比例低于港交所红线。另有部分银行股东利用股东地位获得大量关联贷款,部分成为银行坏账,损害银行利益。还有部分股东股权转让行为不规范,部分资质有瑕疵的资本成为银行股东。

《办法》对资本入股银行作出前置要求。《办法》提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在股东责任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要求主要股东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并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银监会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对银行股权转让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办法》提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

《办法》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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