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是长效机制,不会大量变现!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周潇枭 北京报道
2017-11-18 12:17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指出要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目前统一划转比例为10%。

我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由于当初“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等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直存在“历史欠账”。为弥补这部分“历史欠账”,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较高,这形成了国际比较上的劣势,也造成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较重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新常态”,企业社保负担较重等问题愈发为外界关注,国务院出台政策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暂时调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各地养老基金存在较大地区差异,近年来公共财政补贴养老保险额度也在不断加大。

公共财政逐年补贴养老基金难以持续,而曾经存在的“历史欠账”如何弥补,也需要有更长远周全的应对方案。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业界普遍的共识。

在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之后,财政部随后给出进一步解读,指出划转国资是一项长效机制,划转之后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有较大结余或存量,短期内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能达到“一石三鸟”的作用:既能实现国有企业收益的全民分享,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属性;还避免将“历史欠账”负担转移给下一代人,有利于代际公平;最后,国有股权多元化的持有,有助于国企公司治理的优化,为国企改革的题中之意。

至于是否涉及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划转,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财政部表示,划转国资主要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公司。涉及少量上市公司的,划转10%的股份由社保基金等主体承接,仍为国有股权,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等承接上市股权后,仍要履行禁售义务等。

具体内容如下:

为何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

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如何?

《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方面,为避免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重复划转,《方案》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考虑到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尚不具备划转股权的条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目前确定的10%的统一划转比例,是否意味着大量变现国资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

《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综上,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国资划转会涉及到上市企业股权变动?

财政部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

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划转工作如何推进?

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编辑: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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