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异议如何解决?调配公诉人机制探路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11-21 20:02

确定刑事案件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个环节。这个起始环节往往直接关系司法公正。

在11月15日举行的“完善刑事案件管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设立刑事案件管辖异议制度,专门针对管辖异议问题构建程序性裁判机制。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机构就异议进行审查,就管辖异议能否成立做出裁判结果。

而重新指定管辖后,也不意味着将此前的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要推倒重来,调配公诉人赴异地检察院参与公诉机制已经开始探路,这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设立异议机制保障当事人权利

“实践中,出现管辖错误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情形是故意管辖错误;有的情形不是故意的,而是基于案情的发展、基于证据发展的变化,客观上造成了管辖错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超在研讨会上说。

据报道,2016年6月,贵州省黔东南州警方抓捕了一伙35人的涉嫌传销犯罪团伙。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马少华等19人提起公诉,凯里市人民法院7月底决定立案。

起诉书显示,19名被告人被控以拥有“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等相关专利技术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进行传销活动。但19名被告人涉嫌传销的活动地为北京、天津、杭州,且19名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凯里市,仅第17名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凯里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实践中出现管辖地错误时,应该如何进行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处理办法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在研讨会上说。

“司法实践中,曾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将一起没有管辖权的案件退回检察院,后来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但如果仅仅因为管辖错误就将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并不符合我国司法政策。

“现实中,出现管辖权不明或管辖权争议时,由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汪海燕说。

有专家则建议设立权利保障更充分的管辖异议制度。王超介绍,相关司法文件规定了律师有权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提出异议之后的程序规定仍是空白。他建议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机构就异议进行审查,就管辖异议能否成立做出裁判结果。

调配公诉人节约司法资源

如果纠正了管辖错误,也不意味着此前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这是因为,跨地区调配公诉人机制已经开始探路。

这是指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依据检察一体化原则,通过有管辖权法院对应的检察院的临时任命,继续负责本案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这既有利于破解管辖带来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0年就建立了全国跨地区调配公诉人制度,办理全国有影响的大案,同时向当地公诉人传授经验。

但当时被调配的公诉人要求是“优秀公诉人”,具体包括曾获市级以上优秀公诉人称号的公诉人,也包括公认的审查起诉质量高,出庭支持公诉效果好的公诉业务骨干。

在此之后,四川、贵州等地均曾调配优秀公诉人参加重要案件的公诉工作,并出台了相关配套设施。

近年来,随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北京等地又已探索在基层检察院间调配公诉人制度,转而将被调配的公诉人编入由优秀公诉人担任组长的办案组,集中办理专门案件的同时,起到培养被调配公诉人的作用。

(编辑:李博)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