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第17办原主任王克勤受贿970万获刑11年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11-21 20:59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第17办事处原主任、正局级专职监事王克勤受贿案近日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克勤受贿97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王克勤案判决书近日全文公开。

王克勤于2006年至2016年6月,历任国务院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第15办事处、第17办事处主任及正局级专职监事。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联系检查中央企业的职务便利,在介绍、承接中央企业项目,介绍应届毕业生入职国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贿赂,并向他人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70万元。

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还人民币720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克勤的受贿事实共四起,分别为:

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间,王克勤为他人承接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下属中纺粮油连王(大连)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150万元。

2014年间,王克勤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共计400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王克勤为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后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计170万元。

2006年至2016年6月,王克勤共介绍8等人入职央企及央企分公司、下属公司,共收受250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克勤曾一次收受100万元现金,这笔现金被装在一个行李箱中,在一家央企门口交给了王克勤指定人士。王克勤还曾花78万元贿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8轿车。

今年4月,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召开直属机关案件通报警示教育大会,通报王克勤案件。会议指出,王克勤案背后的监督管理松弛、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等深层次原因,必须引起警醒和深思。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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