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新规监管边界:远期转型资管仍可期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北京报道
2017-11-22 07:00

智能投顾被纳入资管新规引起了市场多方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获悉,出现在《意见》中有关智能投顾的规则,所针对的并非业内当前所广泛讨论的面向C端的智能投顾;而只是管理人的一项附加业务存在。

11月21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透露,目前投顾业务并不属于资产管理范畴,但未来不排除通过制度设计促使担任投顾职责的渠道方以FOF等形式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一方面促使其投顾业务的有规可循,另一方面也在这一过程中强化受托人职责。

被误读的智能投顾

日前,《意见》将智能投顾概念囊括其中,被部分市场人士解读为智能投顾监管将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由于对智能投顾定义理解的差异,市场的上述解读或与广义上的智能投顾存有偏差。

“新规(《意见》)里说的智能投顾显然是资产管理人的智能投顾,而大多数时候讨论的投顾其实是委托人,或者说是理财客户的投顾。”一位接近中证协的券商副总表示,“前者可表现为利用人工智能来优化择时选股;后者则更多是资产配置概念,即对不同用户需求进行智能化匹配。”

事实上,《意见》对“智能投顾”的描述也紧贴着资产管理这一主基调。

《意见》要求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里的投顾就好比专户‘外包’时引入的投顾方,按照要求他是不能直接下达交易指令的,但实际上却扮演着管理人的角色,这个投顾的对外身份通常也是一家私募机构,”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换而言之,这个投顾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广义上的证券、资产配置的投顾概念。”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意见》对于智能投顾和资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表述略显模糊。

“如果是想表达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实就更清晰了,但这里引入了投顾概念,确实容易让人和广义的智能投顾发生混淆。”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坦言。“这里已经不是智能‘投顾’了,而是智能‘资管’。”

在其看来,投顾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可混同,只有管理人引入第三方参与时,方可称之为智能投顾业务。

不过,《意见》的确给引入外部智能投顾算法预留了想象空间。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意见》指出。

“投顾既是一种业务,也是一种角色,引入外部算法,还是将外部机构视为投顾方,这里也没有明确。”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

转型资管仍可期

虽然《意见》中的“智能投顾”与当前热议的“智能投顾”概念或有出入,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未来广义上的投顾业务以及智能投顾仍然有望被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近年来,金融机构、部分有基金销售资质的互金平台不断打造智能投顾、FOF等概念,销售一揽子组合基金产品。”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表示,“实际上这种业务存在明显的‘以销代顾’,就是说销售机构不光是卖产品,还在选择基金上提供了更强的主动型。”

上述活动频发增多的原因之一,实际上与当前居民资产配置需求的内在提升不无关联。

“过去投顾业务是一个标准的、持牌的证券业务。”前述券商副总表示,“但是目前市场中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而且大类资产的属性越来越强,所以资产配置的需求在无形之中提升了;虽然目前监管层并没有对资产配置领域的投顾进行规则明确,但不少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已经在该领域进行尝试了。”

“干的是销售,却有管理人的色彩,这种法律关系理不清,很容易酝酿风险。”该人士坦言。

据该人士透露,考虑到需要强化此类渠道方客观存在的受托责任,监管层或有可能促使其业务性质向资产管理关系转型。

“目前监管的一个方向是促使这些销售机构向管理机构转型,比如向FOF这种形态去演变。”前述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表示,“这一方面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同时也弥补了当前仅有公募机构开展FOF业务的痛点。”

分析人士指出,若销售机构能够在监管允许的情况下向资管机构转型,则智能投顾的发挥作用将会更明显。

“如果是强调于了解客户,强调资产配置概念,那么《意见》涉及智能投顾的部分也和广义上的含义有关了。”前述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说,“也不排除是为了有可能将智能投顾引入FOF机制来进行的制度预留。”(作者微信:lw8346860)(编辑:李新江)

李维

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版块资深记者。致力于证券行业、资产管理、金融创新领域的报道和研究。2015年获评“南方报业年度记者”;2016年发布撰写多篇报告,并接受来自路透社、中国经营报等国内外主流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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