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一家律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举报,认为“部分城市网约车细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在此之前,泉州、兰州两市相继重新修订了早前制定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主动降低了车辆轴距、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立了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在12月9日、10日举行的首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目前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均已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李青还介绍,目前31个省市区都在本省范围内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联席机制、领导小组,有序开展审查工作,市县级政府现在也在逐渐推开这项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内置程序,当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文件、政策时,对于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排除竞争影响的条文,会起到筛子般过滤的作用。
“我们把它作为事先的‘筛子’放在里头,是比较温和渐进、容易让大家接受的制度安排,可尽管这样,对行政机关来讲某种程度上也是天翻地覆的变化。”李青说。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丽在论坛上介绍,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国务院各部门共对1200余份部门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各省反馈情况,同一时期,各地也对1000余份省政府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李丽目前借调至国家发改委从事相关工作。
这种审查已初见成效。比如上海市在制定《关于推进上海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过程中,送审稿中写道:“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区属国资或国资控股公司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可能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于是对主体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李丽说。修改后的条文内容是,“充分发挥区政府和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的各自优势,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
再比如,上海市在制定《关于推进上海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若干意见》过程中,送审稿中提到,“支持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市场主体发挥各类创意奖项激励促进作用”“支持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市场主体发展,运用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联盟标准”。
李丽介绍,这样的表述违反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修改后的条文内容变成了“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
至于对部门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由谁负责审查,李丽介绍,国务院部门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包括起草司局分别审查,特定司局(主要是法制部门)统一审查,起草司局初审与特定司局复核相结合,起草司局初审、法制部门从程序上把关等。
各部门还采取了创新性的审查办法,比如科技部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的敏感词汇纳入合法性审查技术支撑系统和政策法规数据库,一旦出现相关词汇,就会给予提醒。国家发改委则在办公系统中嵌入了公平竞争审查选项,确保审查成为办文的必要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中还设置了一些“小机关”。李青介绍,“比如制定的政策措施会影响市场主体的时候,因为是考虑市场主体的竞争情况,就要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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