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平台是否会因独家版权模式走向垄断?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武汉报道
2017-12-12 10:16

数字音乐平台之间围绕独家版权与转授权的纠纷未了,且已深入到对音乐版权市场和管理的争论。

2015年10月13日,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宣布达成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双方合作涉及的音乐版权达到150万首以上,包括QQ音乐独家代理版权的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等。

2017年9月12日,阿里音乐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宣布达成版权转授权合作,互相将各自独家代理的部分音乐版权转授给对方。

但2017年8月11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表示,因网易云音乐存在多次侵权行为,宣布暂停与网易云音乐的部分转授权合作,网易云音乐下架了曲库中1%的歌曲。

国家版权局今年9月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音乐平台,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

在12月9日、10日举行的首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话题再次受到关注,来自学术界和版权实务界人士开始探讨,独家版权是否会带来数字音乐市场垄断,我国今后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格局将会如何变动。

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和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

独家版权有三种模式

“所谓的独家版权,实际上包括三种模式。”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佟雪娜在论坛上说。

她介绍,首先是窗口期模式,也就是版权人以音乐发布日为起点,将独家首播权授权给某个音乐平台,首播期满后其他平台同步上线。这个窗口期一般时间较短。

其次是专有使用许可模式,也就是版权人将音乐授权给某个音乐平台独家使用,其他音乐平台在这一期限内不得使用。“专有使用期限一般为2-3年。”她说。

第三种是独家代理模式,版权人将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某个音乐平台,并授予这个音乐平台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这个音乐平台必须再将音乐进行转授权。“现在大部分独家版权是独家代理模式。”佟雪娜说。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与网易云音乐发生争议的正是独家代理模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宇认为,这种模式下,如果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转授权、针对不同主体设置歧视性条款,于转授权协议中附加不公平条件甚至超高定价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也就是说,目前数字音乐产业中较广使用的独家版权,会否有引起垄断之虞?

用户选择音乐平台不仅取决于内容

“反垄断法不直接否认独家版权许可模式。”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瑜在论坛上说,“因为反垄断法是解决竞争问题,竞争是一个动态的活动,任何行为、任何模式,只要它不进入竞技场,我们都没法评价竞争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袁波也认为,独家版权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本身不为反垄断法所调整。

“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不管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法院,也仅仅将商业模式作为垄断行为是否构成的考虑因素之一,而非直接的规制对象。”他说。

“但是反垄断法关注该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利大于弊时就允许,弊大于利时就否定。”吕明瑜说。

在判断市场主体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首先会界定这个市场主体所处的相关市场。袁波认为,这首先包括音乐本身的相关市场界定,也就是对于音乐平台来说,根据许可价格、语言、曲风等因素,圈定与之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范围。

其次还包括音乐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也就是对于用户来说,根据平台的使用费、曲库容量、功能齐全与否等特征,圈定与之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范围。

“音乐只是满足个人精神需求的手段之一,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很多,加上相关市场范围比较模糊,需要基于个案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运用实证调研等方法。”袁波认为。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顾问穆颖也认为,某个平台积累了大量的音乐版权,并不一定产生对市场的巨大影响力。“用户选择哪个音乐平台,并不仅仅取决于内容,还取决于平台的社交属性、便捷性等。”她说。

“新的音乐作品每时每刻都在产生,没有平台能够确保在作品市场里到底能够占据多大的地位和影响力。消费者的需求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音乐市场的格局随时也在调整。”穆颖认为。

集体管理组织有待改革

音乐平台依靠独家授权模式会否构成垄断尚且成疑,但事实上,音乐平台却已经冲击了我国传统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地位。

我国负责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词、作曲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对音乐著作权实行集体管理是世界通例,其意义在于,由于音乐创作的分散,当一个市场主体使用一首音乐时往往找不到音乐的版权人,因此就可以将使用费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再由后者转给版权人。

音著协网站信息显示,2015年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1.7亿元人民币。

“但韩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年收了价值约6亿人民币的使用费,日本一年则收了价值约53亿人民币的使用费,这说明我国音著协的效率较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在论坛上说。

相比之下,美国则有三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者之间相互竞争,以获取更多的用户资源,也得以让版权人获得更多的版权收入。

而目前各大音乐平台的壮大,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孟奇勋认为,音著协有关版权的部分管理职责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已被音乐平台取代。

目前,音著协网站公示的中国大陆会员音乐词曲作品只有151190首,而公开报道称,阿里音乐旗下的虾米音乐就拥有1000万规模的曲库。

孟奇勋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弱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准入,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制音乐著作权中介机构。增强集体管理组织的独立性并引入竞争,才能提高其自身运行效率,真正发挥其本应具有的管理职责。

届时,或许亦可迎来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竞争活力。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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