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6月2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工作安排,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前正式挂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及审判机制等。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国际商事法庭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这两种类型的争端按照现有国际规则解决。
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可就如何适用外国法提供专家意见。
刘贵祥介绍,专家委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就国际商事交易规则进行解释,以及为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等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意见》还指出,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仲裁员,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纠纷,我国法院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
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渠道。“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
(编辑:陈洁)
分享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