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刑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中美司法合作关键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04-22 07:00

第一访谈

见习记者 段德峰

上海报道

无论如何,对于一个赌徒来说,能够在拉斯维加斯结束一场人生豪赌,是个颇有意味的选择。2004年4月8日,美国联邦内华达地区法院的判决,永远地结束了余振东的这场豪赌,也永远地终结了这位中行开平支行前行长的美国梦。而4月16日余振东的遣返,更使得那些外逃贪官、外逃罪犯人心惶惶。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以前我们大多罪犯是从周边国家抓回来的,比如泰国、越南、蒙古等,都是邻国或双边关系比较好的国家,这次从美国把余振东抓回来,给那些贪官、外逃罪犯非常大的心理压力。”

对于余振东的未来命运,卢建平认为,即便中国在接受遣返的过程中有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如果引渡以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证,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刑罚。”他还指出,《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此次双边的司法协助中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没有这个协定各种程序就很难操作。但对于中美是否有可能签订一个遣返协定,卢建平认为,关键还是要加强双边的沟通,从而消除一些分歧,特别在价值理念上的分歧。

余振东的未来命运

《21世纪》:余振东向美国的相关部门提出,美国应当在谈判中要求中国不得判处他死刑,并且不得处1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你怎么看?你认为这会得到中国的认可吗?

卢建平:这很难判断。因为美国的许多州现在还保留有死刑,当然,也不排除要求中国不得判处死刑的可能,因为虽然美国还保留死刑,但往往是针对命案或暴力犯罪的。

《21世纪》:如果中美双方最终确实达成了不判处余振东死刑的协议,那么我们以后如何做到在那些出逃和未出逃的犯罪嫌疑人身上的量刑均衡?

卢建平: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只是基于目前已发现证据而言的,如果引渡以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证,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刑罚。

《21世纪》:不过,即便如此,我们发现根据已有的证据,如果余振东不是出逃而是呆在国内,处以极刑的可能性极大,但是现在却有不判处死刑的可能,这是否有负面作用?

卢建平:量刑均衡不是一个绝对的问题,法律说到底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就本案来说,我们与其让贪官逍遥法外,或者让他们在美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如在我们法律允许的范围里适当地作一点让步,先把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弄回来,然后按照中国的法律将之绳之以法。

当然法律本身也预设了这样一个可以让步的空间,我们的法律专门有一些规定,如一些罪犯如果根据法律的最低刑来判仍然偏重的话,那他可以通过一个特别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当然,我们现在对死刑还有一点迷信,死刑运用方面的很多制度不够灵活,这一点我们也有点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遣返何以成功

《21世纪》:在这次余振东案件中,内华达地区联邦法院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样的案件要经历哪些程序?

卢建平:美国的法院有联邦和州两个系统,有些犯罪被认为是联邦犯罪(federal crime),对于这些犯罪必须由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按照联邦刑法来审判、定罪量刑。

像余振东这样的跨境案件的处理时间一般都很长,尤其是和美国这样的国家打交道。其中的程序一般都涉及中国请求的发出、相关的材料提交。就本案来说,要先从广东省报到中央,然后一般通过司法部的外事协助司,先要对案件进行到审核,再到美方审核。

美方的审核包括相关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实体上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足等。他们还要把中国认为已经可定罪的证据重新审查,因为必须当双方国家都认为构成犯罪时,才可能谈得上引渡或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即法学上所说的“双重归罪原则”。

《21世纪》:2001年11月,中国政府在余振东潜逃后不久,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要求美方提供协助。当年12月,美方即没收余振东涉案的部分赃款355万美元,为什么美国的行动如此迅速?

卢建平:首先,因为美国现在对于官员腐败、贪污、贿赂方面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对这方面的打击还是很严厉的。1977年,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1998作了修改,到2000年,美国又制定了反国际腐败方面的法律。

此外,对于外国的公务员和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的类似行为,不仅仅要从刑事的角度上进行定罪量刑,还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没收,甚至从移民的角度限制他们入境。最近这些年,布什政府也做了不少努力,全方位地防范,打击腐败行为。

《21世纪》:此次余振东被美国送回中国,你认为政治层面上的努力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卢建平:从政治层面看,美国从自己的国家形象、自由经济角度考虑的多一些。当然,中美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21世纪》:《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其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卢建平:没有这个协定各种程序就很难操作,它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协定,中国的一些请求就过不去,即使通过其他一些途径过去了,但是美方可以不予理睬,因为不是法律上的协定,对美方没有约束力。

引渡协定的障碍

《21世纪》:这个案子对今后的案件会有影响吗?

卢建平:当然有影响。因为中行开平支行的这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85亿美元,而且是一个单位的3个主要领导全部出逃,相信同案的另两人,现在会有唇亡齿寒的感觉。

更重要的是,以前我们大多罪犯是从周边国家抓回来的,比如泰国、越南、蒙古等,都是邻国或双边关系比较好的国家,这次从美国把他抓回来,给那些贪官、外逃罪犯非常大的心理压力。

《21世纪》:这次是个案的谈判,我们想知道有引渡协定的国家之间,此类案件是如何操作的?

卢建平:即使是有引渡协定的国家之间也需要谈判,无非是谈判的效率高一点,成本低一点,国家关系差一点的谈判成本就高一点。

《21世纪》:中国与美、加等国为何难以达成引渡协定?卢建平:恐怕主要还是价值理念上的冲突,包括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公正、死刑等问题,还包括刑讯逼供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说到底还是双方缺乏了解,比如说赖昌星的案子中就有些很戏剧性的情节,赖昌星的律师团里有一个专家证人,是一位法学教授,还是专门研究中国刑法的,居然还引用1979年的中国刑法(已废止),这已经被引为笑柄了。

我经常在国外访问,有时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虽然说现在是信息时代,但是外国人对中国的了解可能还是几十年前或者二三十年代的那个老版本,他们不知道中国现状到底如何。我给他们的建议就是,听这个说、听那个说,不如亲自到中国实地看一看,所以首先可能还是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信息沟通。

《21世纪》:加强沟通确实非常重要,但是国内的司法也的确有一些不如意的地方,此外死刑也是一个结,你怎么看?

卢建平:法律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很多,许多专家都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司法的确要改革,但是不可能一步登天,需要时间。

至于死刑的问题,“死刑不引渡”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公约》(B公约),它后面有一系列的附件,其中一个议定书就明确提出要废除死刑,目前全国人大还在进行审议。

但是,国内民众对废除死刑还是很难接受的,其中不仅有文化方面的原因,还有许多其他因素。

(北京大学法学院陆华强先生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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