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将表决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08-23 07:00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将在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据了解,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各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已经基本达成一致,经此次会议审议后将可能交付表决。

此前提交二审的草案改变了体例,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处理,另外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7月下旬,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一些技术性问题。参与立法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告诉记者,对于此前有过争议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适用范围问题,草案目前的处理是,不做列举性规定,而概括规定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这样的安排,实际上将选择权交给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法,比较符合合伙企业法作为企业组织法的性质。

而7月末,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格威·舒伯·拜尔律师事务所王恒涛律师参加了一次研讨会,会议就《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不少专业意见。

首先是有必要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以防范变相的公募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也可以考虑在证券法律中做相关规范。

其次是要明确界定“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等概念,避免含糊不清。

此外,在纳税问题上要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建议限制有限合伙人适用一次征税原则,否则会导致投资者通过成立有限合伙达到既享受有限责任、又规避税收的目的,从而破坏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而在出资形式上,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已得到充分的保障,建议提出对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应当更加开放,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普通合伙人甚至可以用信用出资。

而由于新的破产法草案和旧破产法均未将合伙企业列为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建议提出在合伙企业法中应该有所考虑。

监督法草案已经经过三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和也经过了两次审议,主要意见已经基本一致,本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并视情况决定交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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