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篇开始,我们把目光从广东转投向整个中国大陆。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十七大,中央提出“社会建设”的战略命题之后,一个令本人极为激赏的现象是:对此虽然战略性任务但却是全新的课题,中央却并没有急于铺设一个自上而下的成建制的工作体系,没有频频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性文件,而是允许各个省份、各个城市进行各自的探索,百花齐放,争奇斗艳,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反而很快形成了“满园春色”的局面。
在中央政府的层面,仅仅在2007年十七大后,由中央政法委将其“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改组,但这一模式并未向全国逐级推广。本身由政法委来主导社会建设是否是一个正确的路径尚有疑问,因政法系统完全是“维稳”观念主导的工作模式,由“维稳模式”深入化全面化必然将延伸出一个“专政”型的社会管理体系,倘若完全认可这种“延伸”,其结果可能是中国倒退回到40年前的社会管理体制,一切社会创新和社会活力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应该庆幸。
十八大之后,人们已在反思和检讨“维稳模式”的致命缺陷,正在逐渐告别过去的“维稳模式”。没有谁会否定“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体、一个经济体需要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问题在于,你是要“活稳定”,还是要“死稳定”?社会稳定而不失创新活力,这是我们应该通往的愿景;“死稳定”是一种“假稳定”,对国家、民族和每一个家庭、个人之生存和发展的伤害极大不说,问题的根本在于,“死稳定”的结果一定是最大的不稳定,甚至是国家和社会的崩溃。这一点郑永年教授在《保卫社会》一书中有过精辟的论述,“维稳模式”本身在制造更激烈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反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创新”,才是通往“活稳定”的唯一正道,才是达到“社会稳定”的正解。这也正是中央从十七大开始推动社会建设的高瞻远瞩之处。
在各地的社会建设工作模式的探索中,虽说也有一些地方,社会建设统筹部门暂寄于政法委的屋檐下,也有是跟政法委合署办公,也有是政法委副书记兼任社会建设部门的“责任官”,但是所幸的是并未完全按照政法委的工作模式来推动社会建设;虽然在基层的社会建设任务中,“维稳”仍被置于一个关键性部位,某些地方的“网格化管理”亦有加强“社会控制”之嫌。但是毕竟更多的地方是在用“改革创新”的方法来求解社会问题,大部分的社会建设部门均挑选了兼具“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特质的有想法、有办法的官员来推动工作,不少地方社会建设部门已成为改革派官员的用武之地,其气象颇类似于上世纪80年代的“体改委”现象。这足以令人欣慰并寄予期待。
给予地方“百花齐放”的制度创新空间,也是一个现实理性的选择。
首先,除了最终需要“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之外,大部分的社会建设任务,属于纯粹的“地方事务”,本就应该地方政府自主治理,不必中央过分干预;其次,中国各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差异性很大,中央政府很难出台“整齐划一”的政策或要求,放手给地方作个性化的创新是明智的。
国内地方政府的工作模式,最习惯于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倘若某地作了某种探索,形成某种“模式”,全国各地的考察团就会纷至沓来。这种工作方式有利有弊,弊端是很多考察团过于走形式,不注重实质,考察和接待均消耗太多的财政资源;但益处是,每一个考察团中,总有一部分的人是“明白人”,知道关节所在,考察调研过程中,能够提出“真问题”,触发“思想碰撞”, 发现和取回“真经”。可以说,考察团中只要有一两个这样的明白人,也就不虚此行了。
事实上,大部分社会建设部门的专责官员,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研究异地经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政治生态、社会结构特点、本部门的人财物权力状态等)活学活用,改进自己的实施方案。而正是这种考察交流,有效地推动了各地的一些社会建设改革计划。
部分热心于社会建设的省市和一些智库机构,则于2011年创设了一个联席论坛:“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年会”,各省市轮流做东,2013年在珠海举行,明年则在贵阳举办。这个论坛虽然形式上太过官方化,发言多是照本宣科,但是会下的餐间讨论、串门神侃,则具实质性的技术性探讨,对各地交流起重要作用。在没有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的情形下,各省市以伙伴关系的形式召开年会进行业务探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创新,值得称赞。(编辑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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