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中国工程院率先审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稿。该《章程》规定,今后,高校、企业等单位将不得提名院士候选人,仅工程院院士和相关学术团体(中科协)方可提名。此外,对于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的不合格院士,将被“劝退”甚至直接从院士成员中除名。
工程院章程的修改,回应了此前社会上的一些呼声。比如争议很大的“烟草院士”,尽管社会及相关专家极力反对,但是烟草院士依然当选,并且在当选后的争议声中依然未能退出,工程院的表态是只能劝退。因为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要想除名,除非该院士违法违规,或是由其本身所在的学部提出动议然后投票,但由其学部提出撤销动议几乎不太可能。而修改后的章程明确提出“违反科学道德”最高可除名。
其实,新章程还严格了院士遴选的质量关,这使院士当选环节能充分尊重各方意见。新章程明确规定,候选人名单应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章程修改前,院士候选人所在学部选举投票;而修改后,则增加全院院士终选投票环节。
有专家指出,“此项修改实际价值不大,这不一定是进步。由于学科要划分,不是同一学科的投票无意义。只有相近或相通学科投票才有意义。”这仅是从某学科领域内学者们竞争角度出发的,而未充分考虑到时下我们最需要的学术道德及伦理。比如烟草院士,在新章程下可能一开始就通不过,因为医学类院士一般会投反对票。所以这种修改当然是有意义的。
国家主席习近平说,有时院士遴选受非学术因素干扰过多,有的地方和部门让院士称号承载了一些非学术的、带有明显功利性的负担,有的部门把有多少院士当作出政绩标志。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使院士制度更加完善,真正守住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
院士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位。学术性主要指要不断加大创新,保持我国处于一些学科领域的前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将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这就需要制度改革来最大程度解放学术,给予更大自由,并且排除一些行政层级干扰。荣誉性是院士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激励科研人员不断努力攀登,但荣誉性不能被用作社会上的各种兼职,尤其是与企业合作。这不仅会影响学术中立与自由,而且会败坏学术道德,加大社会不良风气。
院士制度改革的目标应是回归学术性与荣誉性,加大各环节的监督。企业与高校不能提名,也不能认为提名环节就万事无忧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王梦恕说,一直以来很多人找关系来打电话求推荐。他说,“现在规定还没出来时,就有很多人打电话来说‘你一定要推荐我’。”所以,对于推荐这一环,应建立一种独立监督机构,而学术团体的分部在提名时不受地方干扰也需保障。(编辑 刘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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