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商务部公布,经再调查,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
7月8日,商务部公布,经再调查,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再调查。
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白羽鸡包括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率。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商务部裁定对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率为73.8%、49.5%和46.6%;征收反补贴税率为4.2%、4.1%和4.0%。
针对其他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分别为60.7%和4.1%。(编辑:杨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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