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例公募债违约,在“11超日债”破产重整背后,有债券投资人对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正是其保荐机构中...
作为首例公募债违约,在“11超日债”破产重整背后,有债券投资人对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正是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在要求公司为“11超日债”提供担保时,并没有对担保物履行尽职调查,导致现有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而形同虚设,才使得公司陷入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
此前,“11超日债”曾在偿债应急保障方案中提到,“目前,公司已与中信保签订1亿美元的保单,…根据已签订的保单规定,客户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和拖欠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故若发行人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局面,公司将利用中信保的保险,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快速回款。”
彼时,中信建投表示:“发行人针对本期债券发行未来还本付息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切实可行的,能够有效保障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付。”
事实上,上述中信保保单有限期仅仅8月后即2013年1月8日就失效了,而且,一个刚刚发行了五年期的10亿债券资金的公司仅仅八个月后就因由于公司已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金极度紧张,停止续保,使此保障方案彻底失效。而这一切,“11超日债”持有人直到两年后的2014年4月才知情。
对此,前述债券投资人表示,中信建投的承诺及声明根本就是误导性陈述,而且中信建投未对上述有关中信保债务保险合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同时,中信建投对保险期限不能覆盖到债券回售日期,从而造成保险可能失效这一关键事实根本没有提及,构成重大遗漏。
由此,债券持有人在买入超日债券时并不知道这一关键事实,误以为超日债券的本息返还是完全在中信保的保险期限之内,针对本期债券发行未来还本付息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切实可行的,能够有效保障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中信建投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证券法》173条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称,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考虑中信建投在债券发行时的失职行为,中信建投应对超日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息及未来本金的损失予以赔偿。”上述债券投资者认为。
(编辑 陈昊旻)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
分享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