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证的官方微博消息称,今日上午8点30分,上诉人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7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证的官方微博消息称,今日上午8点30分,上诉人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等案件分别在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早在4天前,7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两条开庭公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孙华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和原审被告人刘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及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上诉一案。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第一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维、张东华、田先伟、旷小坪、孙长兵及原审被告人袁绍林、文香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开始赌场,寻衅滋事,窝藏上诉一案。
今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
6月5日晚9点左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截止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湖北高院已完成七案二审、复核的立案工作。
今日湖北高院针对刘汉、刘维案二审事宜还发布了两条解释性官方微博。具体内容如下:
刘汉、刘维案一审在咸宁开庭,二审为什么也在咸宁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均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且原审被告人均羁押在咸宁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咸宁市开庭审理二上诉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故依法决定在咸宁市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
为什么除刘汉、刘维案外,其他案件均不开庭审理?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有五案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依法分别组成合议庭,审阅案件卷宗材料,经审查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个上诉案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三案属于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另有二案共10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黄谋、曾建军应依法报送湖北高院核准外,其余被告人的一审判决均已生效。湖北高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黄谋、曾建军适用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复核程序进行审理。因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缓期执行复核案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故对黄谋、曾建军二复核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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