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首次正式定义银行“通道业务”惹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钟辉 ,梅亚琪 深圳报道
2014-08-27 13:37

8月27日银监会下发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并表指引》),从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并表指引》两个月前就下发至几家大型银行,小范围征求意见,与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并无重大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并表指引》定义了“通道业务”,并...

8月27日银监会下发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并表指引》),从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并表指引》两个月前就下发至几家大型银行,小范围征求意见,与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并无重大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并表指引》定义了“通道业务”,并对相关业务风险防范提出要求,这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首次通过正式文件规定对“通道业务”概念进行定义。

“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通俗地说,商业银行通道业务,即为业内所指资金和项目两端资源均由银行提供,中间通过信托、券商资管、保险等产品以委托的关系进行投资的业务。

“通道业务并非商业银行标准的业务分类,是当前业界一种带有错误认识的口语化说法。商业银行不存在通道业务,银行理财业务是规范的表外业务,也不是所谓的‘通道业务’。”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并表指引》指出,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部附属机构借助通道业务进行融资活动,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产生的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避免风险传染。

而在具体风险管理方面,《并表指引》提出,对非信贷及表外资产和业务,特别对交易结构复杂的业务(比如通道业务),应该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方式,按照银行相关正常业务标准,建立资本计提、风险拨备相关制度,根据资金的最终用途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资本占用、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需求计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需求。

多位银行业人士均认为,“通道业务”是业内多年形成的业务模式,存在责权不清的地方和监管套利的空间,监管理清和规范通道业务风险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此举也等于默认了通道业务的合法性,绕开受托方(通道),从委托方(银行)进行严格的风险管控,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方式。

“通道业务牵涉多个参与方,资金与机构、机构与机构、机构与项目之间都是按照正常的规定进行对接。其实很简单,只要严格按照法规,厘清资金方、银行、通道方和对接项目方各方的责权,尤其是直接通道方必须承担管理人功能,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比如银信合作,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方就必须按照《信托法》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上述国有银行资产管理部人士称,“现在的情况是通过隐性担保,通道的责任和权利都弱化了,项目管理由银行承担,责任很风险承担者却模糊了,出了事不知道找谁;受托人纯粹就是个通道,赚点微薄的通道费。”

8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部门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一行三会高度重视。“非标债权”通道业务盛行,通道方过多,被市场指责为抬高融资成本的“罪魁祸首”。

根据《并表指引》,监管机构将督促商业银行减少银行集团内部各机构开办和参与通道业务,简化交易结构,较少融资产品的中间环节。

上述人士认为,监管通过行政化的手段强制商业银行减少通道业务的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肯定杜绝不了”;真正规范通道业务的办法,是加强通道业务各方的责权管理,“如果承担项目风险,通道方动力降低,通道业务自然少了;如果受托人正常承担管理人责任,那就没有问题,就不存在通道一说了。”(编辑:于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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