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控预警方面,扩展建设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子系统,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监控提示信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
又一项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保的政策出台。
8月29日,人社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医保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保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这意味着,对于故意骗保的医务人员的诊费药费,医保将拒绝支付。
《意见》提出要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将医务人员考评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挂钩等方式,探索通过医疗机构监管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
信息化手段将是监控医保费用支出的重要方式。《意见》提出要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监控预警和数据分析平台。
首先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力争使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原始数据实时上传,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监控预警方面,扩展建设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子系统,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监控提示信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
在数据分析方面,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对参保人员,要重点对就医频次、购药数量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
《意见》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罚方式。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较轻的,经办机构可建议其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多次违约的,经办机构可直接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
近年来,各地医保欺诈骗保的案件频发。据媒体报道,一些医院在骗保案件中“两头通吃”:一方面以做假记账单、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可以多记多收医药费用,有的医院甚至要求病人重复入院。在南京、无锡、广州、青岛等地,都发生过医院“骗保”事件。
事实上,《社会保险法》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涉嫌医保诈骗的行为已有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编辑:王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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