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份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配套建设是否收费自行决定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潇枭 北京报道
2014-09-18 21:17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2004年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六个省市分配了资金筹集任务。如今,五个省份完成上缴额度,将取消上述基金。取消的这些省份,是否继续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继续筹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由各省自行决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五个省份,因完成基金上缴任务,将自通知印发的9月6日开始,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未完成任务的河北省,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从2014年起,河北省要将欠缴的基金46.1亿元分五年均衡上缴中央国库,即2014年上缴9.22亿元,2015年上缴9.22亿元,2016年上缴9.22亿元,2017年上缴9.22亿元,2018年上缴9.22亿元,每年上缴任务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通知指出,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基金征缴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基金上缴任务,不得继续拖欠。财政部将严格考核河北省分年度基金上缴情况,若不能按时完成上缴任务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国务院同意于2004年设立。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这六个省份内筹集。

按各省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各省筹集基金数量分别为: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

南水北调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还可以通过划入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这两种方式来筹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和从现行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分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工程计划进度、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取消基金后,五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或利用腾出来的空间理顺上下游环节水价。五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相关省份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编辑 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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