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年金十年受托路

2014-09-19 07:00

【编者按】2004年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化运作...

【编者按】2004年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化运作的起点,2004年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元年,时至今日恰逢十年。

当时有机构曾预测,我国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则更乐观地认为,2030年时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

十年过去了,企业年金现状如何?

2014年6月,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我国企业年金积聚基金仅有6306.38亿元。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这条腿仍然孱弱,担不起重任,且已进入瓶颈期。

然而,回首这十年,无论企业年金制度最初的设计者、制度设计的参与者,及在企业年金市场上曾经和正在摸爬滚打的每一员,他们对企业年金这十年发展的现状都会有所想、所感……

本期起,惠养老周刊将推出“年金十年”系列专栏,邀您共同回顾、盘点及反思,为企业年金下一个十年的日臻完善,提出可供参考的真知灼见。(欢迎投稿:zhaoping@21cbh.com;欲便捷查看此专栏文章内容,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最保险”微信公众账号;或搜索微信号“insurance21”。)

2004年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元年,时至今日恰逢十年。

当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重要文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运作的两个基本规范,一是企业年金的方案合格性,二是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加上“年金投资渠道”,这三个问题成了这十年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问题,几乎与企业年金有关的所有政策出台和修订都离不开这三个问题。

而三个问题中的“治理结构”问题又是制度的核心,也牵扯着其他两个问题,可以说是企业年金制度的顶层设计。要讨论和理解中国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发展历程和方向,一定离不开对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追根溯源。

法人受托的“两个第一”之争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对美国模式的照搬,其实这是误解,从制度设计来看,在国际上几乎找不到同样的模式,制度的后发优势在于我们的企业年金制度核心结合了当今养老金治理结构研究的最新成果应用。2005年4月28日,OECD理事会颁布的《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与我们的制度设计核心几乎是完全吻合的。无论我国的年金制度设计还是《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其共同的核心便是“受托人为核心”的年金受托模式设计,这一点在相关的法规和指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尽管制度设计目标很清晰、受托人的法定地位很重要,但现实中我们又遇到了很多制度的植根环境问题,例如:信托传统和法制体系的缺失;年金受托主体的缺失;模式之初金融机构各方力量的差异,等等。这些问题决定了我们的年金受托人之路从一开始就是不平坦的、甚至充满了坎坷。十年一路走来,受托人及其管理模式经历了若干标志性的冲突和转变。

2005年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两个细则陆续出台,开启了中国企业年金机构准入的官方试题,包括法人受托资格在内的牌照之争亦成为市场化的第一步。第一战便集中在“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之争,2004年6月,太平和平安先后获得筹建批复,历经近半年的筹建,最终平安养老于同年12月1日获得开业核准,成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2005年8月,第一批受托牌照尘埃落定,共5家受托机构中信托机构中华宝、中信和中诚占了3席,而平安和太平虽然都如期而获,但保险行业显然在准入起点并不占优势。但接下来真正考验法人受托实力的第二战便是按照新制度建立的“第一个法人受托企业年金计划”,这是对各家受托机构运营能、市场能力和资源投入的综合考验,成为2006年市场关注的焦点。2006年7月5日,联想企业年金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1号备案,携平安养老、招商银行、嘉实基金三家机构宣布正式进入运营实施阶段。这一计划此后被业界认为是法人受托模式下的第一个成功案例。

以后3年的市场基本上可以用跑马圈地来形容,法人受托也是如此,中央企业、地方大型企业、地方社保补充养老转制成为市场争夺的热点。在这一过程中,保险机构的表现远远超出市场预期,大大超越信托机构表现,此后的几年中,3家信托公司的受托业务日趋乏力,而随着长江、中国人寿和泰康先后成立养老保险公司,保险机构成为法人受托市场的主力军。

根据2014年最新的官方数据,在3780亿的法人受托年金资产中,保险、银行和信托的市场份额分别是70%、28%和2%;而在47599个委托企业中,仅平安养老一家就占了45%。保险机构在法人受托市场的主导力量可见一斑。

法人受托成主流模式

在早期建立年金的企业中,包括大型央企、全国金融机构、安徽、云南等启动较早的省级大型企业,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理事会受托的方式,一时间“理事会+基金”似乎成了“潮流”。在当时的背景下,选择理事会受托原因无非两种:一是企业管理层觉得自己管比较放心;二是法人受托模式早期的有效市场供给不足。

随着业界对年金制度理解的深入和法人受托运营模式的成熟,人们愈发觉得并非所有企业年金计划都适合理事会受托的方式,当时流行的一种“法理分析”是“理事会理事需要对年金计划和资产承担个人无限责任”,这吓倒了一批理事会模式的追随者。从近年来的市场实践来看,这一说法显然值得推敲,一是没有真正发生这样的案例,二是即便法人受托也没有承担所谓的无限责任。但从十年来理事会受托模式比例的逐步缩小趋势来看,理事会模式得以健康存续的条件至少有2个:企业对年金计划管理有足够资源投入,包括人力、费用和IT建设;企业经营主业对年金计划的资产配置有资源性支持。这两点对此前甚至当前很多理事会而言都是很难实现的,市场上目前绝大部分的理事会工作人员甚至连专职化都很难保证,更不用说按照治理结构要求和法人受托的分工细致程度去配置相关的管理岗位;而企业经营资源内化到年金管理资产配置,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需要长期的基础项目资源供应;及高度的金融工具设计或获取能力,以避免利益输送的嫌疑。

从最新的官方公布数据来看,法人受托模式下的企业数占70%,管理年金资产占60%;理事会模式下管理的资产约2500亿元,各级企业数约20000家。而据不完全统计,石油、石化、铁路、煤炭、电力和银行等几大行业的理事会管理资产就占了80%左右,而大量中小型年金理事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近年来,不少理事会也找到了与法人受托之间的合作路径,即通过法人受托机构的咨询服务做实理事会受托模式,这些咨询服务实际上很多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顾问服务,而是深入到理事会的日常业务审核、作业规则、运营外包、甚至独立理事派驻和IT系统支持等。例如,有养老保险公司就已经为神华集团、国电集团、兴业银行、鞍钢集团等大中型理事会提供了多种形式的理事会咨询。

集合受托的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

在年金起步之初,很多委托人甚至从业者都不清楚法人受托还存在集合受托的形式,而自然地以为法规中对年金资产独立性要求是对任何一个委托人而言的,而集合受托模式在美国、香港等年金制度中被广泛应用,资产独立性的要求是对年金计划而言的。在集合计划相关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平安、太平等养老保险公司就开始了“准集合计划”运营,这实质上并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做法,却在市场初期举步维艰,各方管理人对此的态度也不一;而对集合受托采取支持和发展态度的工行、招行等账管和托管人,在于养老保险公司的标准产品合作中取得了管理经验和市场的不少收获。

而此后,相关年金法规对集合受托模式的集合计划两度正名和优化,集合计划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受到了大量中小企业的欢迎。集合计划的历史性贡献在于,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年金计划的门槛,降低了年金计划的综合管理成本。

当然集合受托也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正式法规出台前,不完全统计每个法人受托的“准集合计划”都需要考虑银行资格和销售渠道,一般都在10个以上,这样市场一度出现了近百个集合受托计划和数百个集合投资组合的壮观景象。而在市场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每个集合受托计划的规模有限,很多组合按照公募基金的规则实际上是应当清盘的,这样集合受托的应有优势就无法发挥。

2011年5月《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使集合受托模式开始了新的规范发展之路。根据2012年底的人社部官方数据,市场上经备案的集合计划共48个,下设投资组合180个,集合计划的参与企业15815个,管理资产445亿;到2014年1季度,集合计划49个,投资组合181个,而与此同时参与企业18510个(增加17%),管理资产605亿(增长36%),集合计划的发展有了规范有序的环境,其应有的规模优势效应逐渐显现。

年金新政时代的二次优化

2013年3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3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4号令)。这两个文件被业界称为“年金新政”,新政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放大至135%,新增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五类投资品种,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发行养老金产品的相关细则。

业界的第一反应是将新政定义为“投资新政”,投资管理人有的欢呼雀跃、有的冷眼相看,而对于众多委托人而言基本反应则是不知所措。新政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宣示了未来年金市场,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开是基本趋势,而养老金产品将成为未来年金计划配置的重要工具。在这种环境下,受托人将在战略资产配置、投资监督和产品研究评价三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看门人”角色将更加重要。

动态战略资产配置、目标收益预算、非标资产合规和风险底线审核、信用风险预警、杠杆比例调控、权益强制减仓等等,这些原本投管人在投资管理过程涉及的方法,在如今像平安这样的大型法人受托机构已经开始形成受托人视角的独立应用和完善。千篇一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合规性投资监督的受托模式时代已经结束,受托人对整个年金计划将越来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

受托模式正酝酿一场深刻变革

新政后,众多的法人受托机构已经着手企业年金计划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的模式设计和运营准备。

根据平安受托发布的“养老金产品月报”分类,目前各投资管理人已经发行的养老金产品达43只,其中股票型10只,货币型3只,混合型8只,固收型9只,信托型5只,债权/存款/特管计划型8只。但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和数据接口还没有形成规范,各类产品的运作信息非常有限,这也是各受托产品目前还无法开展真正直投的重要原因。

企业年金的受托模式正在酝酿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看到:个人选择养老金产品替代委托集体决策、产品包设计替代传统战略资产配置、投资顾问替代传统投资监督、公开信息披露替代面对面投资绩效分析……

与此同时,正因为年金受托模式的理论起源是委托代理关系和科学治理结构,所以受托模式几乎适用于所有养老金资产管理业务甚至公司治理,受托模式的生命力是巨大的。

而近年来,国内法人受托机构的多样化业务实践也证明了这一趋势。中国保监会的“养老保障委托业务”启动,正是受托模式在非合格年金方面的实践,这一业务在2009年起步之初,仅仅限于机构委托,而用途也限于企业年金之外的企业其他养老保障功能,随着业务实践的成熟,2013年保监会颁布了新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43号文),将业务受托范围扩大至个人,将受托目的扩大至薪酬递延、福利资金管理等广义保障功能。

在专业机构管理的时代,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是未来行业发展的趋势。在目前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此前基于企业年金的狭义养老金受托管理业务还没有形成很有力的发展、盈利模式,但随着养老金管理范畴的延展,大资管和泛年金的市场空间是无限巨大的,专业的法人受托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对专业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期待未来十年养老金受托管理行业更加精彩的发展。

(作者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受托业务部总经理)(编辑 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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