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二审开庭 庭审聚焦量刑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 宁夏 广州报道
2014-09-22 13:22

9月22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马乐涉嫌老鼠仓案在广东省高院三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量刑问题成为庭审焦点。此次庭审主要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 在法庭调查环节中,检察院、马乐及其代理律师对于一审审议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院和马乐代理律师就其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量刑情节展开争论。检察院指出,...

9月22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马乐涉嫌老鼠仓案在广东省高院三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量刑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此次庭审主要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 在法庭调查环节中,检察院、马乐及其代理律师对于一审审议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院和马乐代理律师就其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量刑情节展开争论。

 检察院指出,利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分为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两种,且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81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或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检察院认为,马乐在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76只股票,交易金额达到10.5亿元,获利金额达到1833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181条第一款,一审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属于量刑不当。

 对此,马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马乐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应定罪为情节严重,而非检察院所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

 其依据是刑法第181条第四款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马乐代理律师指出,马乐属于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根据刑法第181条第四款的规定,只定义了“情节严重”的情况,并没有界定“情节特别严重”这种违规情形。

 基于此,她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马乐的犯罪行为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检察院和马乐代理律师双方在马乐案量刑的理解和争议,审判长表示庭后再议,择日宣判。

 马乐案的量刑此前引起争议。2014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宣判马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马乐案量刑不当,提起抗诉。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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