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沪港通开通后的权益变动方面信息披露问题,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进行了解读。首先是对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
针对沪港通开通后的权益变动方面信息披露问题,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进行了解读。
首先是对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其中,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第67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
一致行为人方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此外,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其次,对于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计算和认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最后,在资产管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权益披露方面,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编辑 庞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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