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证监会通过官方微博指出,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的《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制定了以下六个制度安排: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沪港通下,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包括...
对于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证监会通过官方微博指出,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的《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制定了以下六个制度安排:
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
沪港通下,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包括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发现渠道。双方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线索,将及时向对方通报。包括可能或已经违反对方法律法规、可能或已经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情况等。
2.跨境执法的调查信息通报。
对沪港通下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适用交易结算地法律。两地证监会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跨境因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若所涉股票在对方市场发行,须经线索通报程序及事先充分协商。两地证监会应将有关调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列明的其他信息等事项。
3.跨境执法的协助调查。
两地证监会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包括相关证言或陈述;文件、记录、证据物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结论等,给予最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
4.跨境执法的联合调查。
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时,或违法主体、证人及证据处于两地证监会管辖区,以及一方对对方启动调查持不同意见的,可综合考虑投资者维权便利及可获得最大化赔偿、惩处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等因素,启动联合调查,以充分利用各自调查手段,实现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沪港通下违法违规行为。
5.跨境执法的法律文书送达。
根据安排,两地证监会可互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就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香港证监会可协助向在香港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就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聆讯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中国证监会可协助向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
6.跨境执法的执行。
两地证监会认可在沪港通项下互认和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整合作策略。双方将在承认和执行对方所作出的声誉罚和资格罚方面逐步拓展合作的空间,并共同研究落实两地自律监管措施的执行互认问题。
(编辑:郑世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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