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如今的211、985存废的争论,远远不是关于到底谁得到的钱多,其背后有对中国高校改革的深层思考。
显然如今的211、985存废的争论,远远不是关于到底谁得到的钱多,其背后有对中国高校改革的深层思考。
高校改革当中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就是:高校自主权。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未来,教育部将逐渐减少专项经费拨款,以增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高校自主权,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又怎样约束和监督这样的权利?带着这些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卢晓中。
自主权——大学精神的坚守
《21世纪》:对于大学自主权,我们一般理解为“自己的事自己做,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那您怎么看高校的自主权?
卢晓中:高校自主权无论在高教理论还是在高教实践上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是与高校自治涵义接近的概念,简指高校自主治理学校、自主处理学校内部事务,最小限度接受外界的干预和支配。
具体而言,高校自主权具有两种意蕴:一是基于学术自由和大学传统的高校自治,更注重大学精神的坚守和大学品质的追求。源自传统大学的文化传统。自主权有利于大学精神的坚守,或者说其本身就是大学精神的意蕴所在。
第二就是基于市场规则和效率优先的高校自主,更注重量化的产出和成本的核算。这一意蕴显然受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也就是说获得自主权有利于增强高校面向社会自我发展的活力,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率;有助于高校办出特色、形成优势。
事实上,以上高校自主权的两种意蕴在认识上是可以一致的,因为无论是大学精神的坚守,还是量化的产出,都表征了高校的进步与发展。
但在现实中,两者的冲突又时常发生,其中近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高校量化产出大幅度提升时,大学精神却出现普遍衰微。究其原因,即传统意义上的高校自治与现代意义上的高校自主权在价值诉求上既有密切关联,但又不是一回事。应当说高校自主权的现代价值诉求更加多元,而价值诉求的多元与不同所带来的冲突又往往难以避免。
高校自主权的落实更重要
《21世纪》:那对于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的关系,我们该怎么去看待?是赋予新的权力还是原有的权力的回归?
卢晓中:对于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关系的认识,主要涉及到以下需要理清的问题:一是高校自主权是回归或还原,还是扩大?
联合国教科文曾有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学术自由与院校自治是高等教育永恒不变的两条原则,这便意味着高校自主权有其原生性和本体性,也就是说高校自主权原本就是固有的,或者说高校有“权力存量”。
从这一意义上,现在一些所谓的扩大高校自主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其原生性和本体性的回归或还原。
同时,高校自主权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即同样是基于自主权的原生性和本体性,高校在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权力存量”。因此,高校自主权的扩大涉及到“权力增量”。不论是“权力存量”也好,“权力增量”也罢,廓清每个时期高校的权力边界是重要的。
与以上认识相联系,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也同样具有双重意涵:一是高校自主权回归或还原,这一施行主体无疑为政府,政府常常将此情形也称为扩大,扩大即落实;二是高校自主权的施行,其施行主体则主要包括政府和高校,此情形主要涉及到使高校拥有的权力得到适当、合理运用。
不论何种情形,高校自主权的落实得如何,既取决于政府,也取决于高校。
对于当前中国高教体制改革的关键究竟是扩大高校自主权,还是落实高校自主权这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我认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高校自主权的落实可能要比扩大更关键、更重要。
《21世纪》:那您觉得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努力来落实或扩大高校自主权?
卢晓中:我以为,当前需从两个方面来扩大高校自主权:
一是立法,尽管早在1998年我国就颁布了《高等教育法〉,该法也规定了高校自主权,但同样存在过于宏观和原则、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亟须加快“大学法”(或“高校法”)的立法进程,从而不仅使高校自主权的扩大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同时可以通过更富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使高校自主权的扩大得以真正落实。
二是扩大省级政府扩大高校自主权的自主权,正如2010年纲要所强调的“加强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这对于绝大多数省(市)属高校来说尤其重要。
如2013年广东省政府提出高教体制改革“36条”,明确下放12个领域36个方面的权力给高校,包括招生自主权(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批次的动态管理);学科专业自主权(自主设置本专科专业,自主动态调整学位点),用人自主权(职称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等。近日广东省政府又提出按照“一校一策”的方式扩大和落实高校自主权;探索高校管理负面清单模式,扩大高校自主改革空间,增强高校自主发展活力。
《21世纪》:显然权力并不能无限度地扩大,那具体到限度和约束上,我们需怎样理解?
卢晓中:我觉得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外在规约,来自政府与社会的规约,包括评估与法规及舆论监督。
实际上自上个世纪80年代伴随着高校自主权扩大这一问题被提出,对高校自主权的外在约束就提上议事日程,如1985年决定提出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宏观指导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对高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办好的给予荣誉和物质支持,没办好的整顿以至停办;1993年纲要则提出政府“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而2010年纲要特别强调“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另一方面就是要自我约束。 如1993年纲要重视高校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强调高校要用好权、善用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2010年纲要则提出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订大学章程,切实落实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卢晓中教授部分观点之前已发表在《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对此文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ps@21cbh.com,sunxl@21cbh.com)(编辑 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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