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会建议:制定东部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尔德 北京报道
2014-12-04 22:05

12月3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绩效评估与区域协调机制研究》(下称《协调机制》)。根据《协调机制》,针对京津冀地区控制预评估的案例分析表明,实施“大气十条”后京津冀地区PM2.5 浓度降幅显著,但天津市和河北省仍存在达不到2017 年浓度降低25%的风险。目前的资源、能力建设等基...

12月3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绩效评估与区域协调机制研究》(下称《协调机制》)。

根据《协调机制》,针对京津冀地区控制预评估的案例分析表明,实施“大气十条”后京津冀地区PM2.5 浓度降幅显著,但天津市和河北省仍存在达不到2017 年浓度降低25%

的风险。目前的资源、能力建设等基础尚不能支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建议各地区对“大气十条”进行细化,逐一明确量化各类控制措施,并明晰减排量。同时需加大对NOX、VOC、NH3 的控制力度,实现PM2.5 多组分协同减排。

“这个结果向河北省的领导汇报以后,现在正在制定强化的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协调机制》课题组中方专家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在区域协调机制上,我们提出构建区域内统一的环境决策协商机制,形成协调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有效平台。”

区域协调机制比较松散

 《协调机制》提出,中国区域协调机制较松散,统一的规划、目标和管理较缺乏。

课题组认为,传统的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分区对大气污染传输规律考虑不够,缺乏对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系统分析。如京津冀、长三角区域与山东、河南等地相互间存在显著的污染传输影响,可将我国东部地区作为一个控制区进行整体控制。未来,应基于卫星、监测、模型的定量化研究结果进行分区,为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协调机制》分析,由于长期实施以SO2 和NOX 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的政府绩效考核,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辖区空气质量改善,区域和城市缺乏统一的空气质量目标;加之大气环境管理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区域内各城市在PM、VOCs 等非总量控制因子的准入、控制、监测、监管、考核等方面不统一,影响了区域的协调,制约了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进程。

“在‘大气十条’实施之后,我国已初步在三大重点区域建立了大气环境决策协商工作机制,搭建了协调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平台。”《协调机制》课题组成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但是现有区域协调机制较松散,区域协作偏重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联动,而在规划、控制目标和要求、常态化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的统一建设方面相对缺乏。

建立统一完整的区域大气治理机制

针对目前大气治理区域协调机制的弊端,《协调机制》也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课题组提出,首先要制定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针对污染严重的大气环境管理分区,如我国从京津冀到长江中下游的东部区域,从国家层面以区域空气质量整体达标为目标,制定东部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提出区域内不同城市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分阶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合理可行的控制方案。

同时,国家应推进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实施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减少城际污染传输影响;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的分布,合理确定区域内人口、工业、能源、城市和机动车发展规模和布局;对区域大气监测的内容、方法、质量控制进行统一要求,为规划实施效果的科学评估和及时调整提供依据。

其次,《协调机制》提出建立明确、统一、完整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我们建议构建区域内统一的环境决策协商机制,形成协调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有效平台;推进区域大气环境管理关键信息共享,完善信息通告与报告机制。”郝吉明分析,建议建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重点污染源、重点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经过区域内会商;完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统一监管和执法,严格考核和问责;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协调区域内临时减排措施。

“我认为,区域大气治理决策协商机构应该明确为一个常设或非常设的实体机构,以推进地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加速治霾。”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第三项政策建议为,整合国家科技力量建立区域决策支持和规划机构。课题组建议,充分利用国家及地方科技资源,成立由环保部等多部委资助的区域规划组织,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传输转化、来源解析等基础性研究,提高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筛选推荐先进适用的、区域共性的、工程化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编辑 宋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wangjk@21cbh.com, songjing@21cb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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