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司改动态:如何考核法官
本专栏逢周二19时更新,聚焦司法改革疑难,聚合各地司改动态。“关键词”栏目就四中全会《决定》中司法改革领域的某个关键词,以7天为周期,梳理其落实进展和理论动态。
12月23日下午,最高法院开党组会议,听取研究室、审管办关于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运行情况的汇报。
最高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是法官头上的紧箍咒,甚至被有些法官认为“泯灭人性”。被集中“吐槽”的考核项目主要有: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华南一家中级法院,如果一起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经院审委会认定为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满分100分的年终考核中,承办人为主观故意的每件扣1分,严重过错的扣0.5分,一般过错的扣0.3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大调解”在全国法院中风行,尤其在基层法院,某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成为高标准的硬性规定,有的会达到60%左右,甚至有些地区规定某类案件(如离婚诉讼)要“消灭判决”。华中一家中级法院的法官,对一起案件中止审理8个月,先后调解26次最终“搞掂”。
执行结案率。解决执行难是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但个别地方力图朝夕解决执行难,强行压任务,定指标,提高执行结案率。现实中应对的办法只能是“造假”,华中一家基层法院的法官张勇就认为,大量执行积案以债权凭证、中止案件继续存在,甚至摇身一变成为体外循环案件,换种方式继续存在,有些法院出现系统和实际两本账,一个应付上级考核,一个应付人民群众。
2014年4月,徐州市法院率先在全国暂停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这一年市中院执结率62.64%,实际执行率25.73%,基层法院执结率78.50%,实际执行率25.12%。而在2012年以前,这些指标是“虚假”的接近甚至达到100%。
上述“逆天”的指标,再加上涉法涉诉信访率等指标,不仅是往常法官、法院考评排名的关键项目,甚至在很多法院中,可以对法官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当然,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并不意味着不再对法官进行考核,相反,还有一些新的、更科学、更符合当前司法工作需要的指标被纳入考核。
比如裁判文书上网。新疆哈密市法院就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均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庭室、个人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不到90%的,取消年底评先评优资格。
再比如机关党的建设。海南省高院2014年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党建目标管理与审判绩效考评相结合,以党建促审判执行工作。
还有行政审判质效考核需要调整。目前正在进行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和立案登记制试点,目的在于扩大行政案件数量和范围,保证公正审判(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提高行政机关败诉率)。早在2010年,最高法院就要求充分考虑行政审判的特点,对行政审判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尤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数量多少来评价行政审判庭和行政审判法官的工作实绩,并尽可能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给予及时有力的支持。
下面这张图,来自零散的法院内部考核信息(由于现有法官分为审判业务法官及部分行政人员,全文所举的考核指标对象均为审判业务法官),让我们看看以前对法官的审判绩效考评到底有多“泯灭人性”:
关键词009:法官“面试”委员会?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1)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曾被舆论认为是此轮司法改革对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最轰动的改革,但改革的关键——人财物统管的机构设在什么部门——学术界存在多套方案:
在人大常委会设立司法委员会;在政法委设立司法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这三项方案都存在“硬伤”:让人大去“数人头”、“定数字”,与其决定重大事项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不符,当然,还是“橡皮图章”的人大有没有能力管理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政法委管理也与其负责政法系统全局工作的职责不符,而且过去数年冤假错案频发与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关系已为舆论诟病;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也不妥,因为前者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这样无法避免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嫌疑。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相分离,意味着决策层更倾向于将人财物管理机构设在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内部,这是对现有体制变动最小,也较有利于排除外部干扰的方案。
2)前不久成立的上海法官遴选委员会和广东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就体现了这样的设置。上海的遴选委员会由7位专门委员和8位专家委员组成,7位“官方委员”中没有“一把手”,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了上海市高院。
广东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更进一步”,法官委员中连副院长都没有。并且,广东的委员会已经实际开展工作,11月21日,遴选出了广东知识产权法院首批10名法官。
《一周司改动态》想说的是,要清醒地看待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遴选的作用。在我国,公权部门的人事任用,最关键的两个环节是提名和任命。
法官的任命权属于人大,而非遴选委员会,这是法律规定,尽管这项任命更多是一道程序。司法改革至今,“党管干部”的原则从未也不会改变,因此,法官任命的决定权属于省委组织部,而非法官遴选委员会。现在回过头来想想,为什么上海、广东的遴选委员会里没有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小提示一下:在以往的人事任用逻辑下,上级法院院长提名的下级法院院长人选,如果被当地党委书记否决,得有多尴尬。
由于我国不唯一强调公职人员的票决选举,因此,公权部门人事的提名权往往比任命权更有实际意义。在以往,司法人员任用原则是“块块为主,条条为辅”。
11月21日,广东知识产权法院选出了首批10名法官,其大致遴选环节是:26名法官报名——资质审核,选出11名考生——考试,选出10名法官。
目前没有公开信息显示,11月13日公布的《遴选公告》中的“遴选条件”是由遴选委员会制定,而不是由省高院政治部拟定,院领导批准通过。倒是公开报道称,11月19日,首次遴选委员会才抽签产生。
如此一来,《一周司改动态》妄自揣度,广东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只是在对11名考生的考试中发挥了作用——考试环节则是考生自述加回答提问,也就是说,遴选委员会可能就是个面试委员会。
而熟悉招投标的人都知道,评标环节固然重要,但设定怎样的入围条件,往往是招投标弊案发生的缺口。
事实上,一个足够权威的消息源告诉《一周司改动态》,遴选委员会的作用是“在专业上把把关”。
3)可以参照的是台湾经验。台湾法官的人事管理由“司法院”下设的3个机构负责,除了内地也已设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法官评鉴委员会(内地为法官惩戒委员会),真正负责法官“选拔”的是法官人事评议委员会。
《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4日的一篇文章介绍,人事评议委员会“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产生法官代表的具体名额,学者专家代表的推举单位、遴聘程序,及其表决权限等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而这也是一个各界人士组成的机构。
至于台湾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只是在执行法官遴选的程序,具有择优录用权力。
当然,仍不能否认内地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进步,它至少能在提升专业水平、减少司法系统外部干预上产生作用。相对于以往选拔法官由法院政治部组织,虽有专家代表参与也只是作为学术评审,如今法官遴选委员会中的专家已具有实打实的建议和否决权。
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内部,应该如何减少或避免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干预。正如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所说,“不仅要排除原来存在的各种干扰,而且要防止各种新的干扰,包括上级检察机关的干扰”。
以下是各方司改动态:
法官待遇还是差
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已经遴选出了10名法官,遗憾的是,这批遴选全省只有26名法官报名。12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人大代表调研动员会上,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说,“很多优秀的年轻法官因为待遇低、办公远不愿意就职,造成了许多现代化司法人才的流失。”
12月29日的一篇报道也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2年内,有20多名聘用制法官助理、书记员辞职,流失比例将近30%。
正在进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试图提高法官待遇。深圳市已在今年7月完成了法官工资套转。 一个法官正常晋升,到退休时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法官,能达到当地正处级甚至是副局级官员的待遇标准。法官助理岗位分五级,一级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可以达到正科级干部水平。
吉林方案倾向基层
12月24日的《法制日报》披露了更多《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特色。
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量占吉林省总量的80%以上,现有县(市、区)60个,偏远贫困县(市)达到15个,占县(市)总数的三分之一。大学生不愿报考、考上也不安心,原有人才想方设法通过遴选等方式调出,边补员、边流失问题十分严重,致使队伍不稳、办案质量不高。2008年以来,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总数达到补员总数的1/3以上。
为此,吉林省提出了稳定基层队伍的政策安排:建立向基层法官、检察官倾斜的待遇保障机制,岗位津贴、办案补贴标准适当向基层特别是偏远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倾斜;建立法官、检察官基层任职制度,分期分批选派法官、检察官赴基层任职。
但吉林也还是设定了39%的法官员额,《一周司改动态》获悉,这是中央政法委定的“天花板”,为的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作为城市试点,且法官素质整体较高,上海试点法官员额只有33%。也许,39%的法官员额也是考虑了基层“不容易”的结果,其他试点高级法院的法官员额不一定能达到39%。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试点推进
日前,上海市、北京市先后成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虽然作为直辖市,跨行政区划的色彩不如在省一级行政区明显,但还是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上迈出重要一步。
上海、北京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要特点,都是依托设在当地的铁路运输法院,都把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纳入第一位收案范围。
12月24日,江西省也召开了法院行政审判及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会上要求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中院管辖,不再移交下级法院审判。同时要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管辖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北京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职能中,由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限制,检察院的刑事公诉案件范围相对缩小,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分量因此更显增加。继湖北省检察院2012年单设行政诉讼监督处之后,新设立的上海市检三分院也分设了这一部门,这是四中全会新安排的体现。
2014年行政案件数量增加
日前,多个地方披露了2014年行政案件统计数据。
西安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显示,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数量增加,其中一审行政案件1199件,非诉执行案件3788件,一审案件同比上升2.02%,非诉执行案件同比上升61%。
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披露,今年1至11月,江苏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8421件,同比上升49.33%;协调撤诉率从历史高点的67%下降到29.46%;被告败诉案件数量从去年同期的217件,增加到今年的631件,同比上升190%,一审被告败诉率从历史最低点的2.49%上升到8.95%。
今年1至11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0501件,同比上升103.3%。 2011年至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三年在17%以上,今年前三季度行政机关败诉率达到19.01%。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2015年的数据将变化更大,“行政案件立案数量可能会爆炸式增长”,一家中级法院院长对《一周司改动态》说。
(作者:王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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