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一份申请执行书,要求360方面停止对百度网页“插标”。所谓“插标”,是2012年时,360安全卫士在百度搜索的部分结果中,插入了风险提示的标志。经过近3年时间的三级审理,百度与360“插标”案于2014年底尘埃落定,本报记者得到的最高法院裁定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360方面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赔偿百度公司经...
2月3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一份申请执行书,要求360方面停止对百度网页“插标”。
所谓“插标”,是2012年时,360安全卫士在百度搜索的部分结果中,插入了风险提示的标志。
经过近3年时间的三级审理,百度与360“插标”案于2014年底尘埃落定,本报记者得到的最高法院裁定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360方面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45万元等。但百度公司发现,“插标”至今仍未停止。
这是一起被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并不亚于“3Q大战”的标杆性案件,“北京高院在判决百度诉360案的同时,有创新性地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北京高院二审审理此案的法官石必胜撰文称。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意在规范互联网企业,在不经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情况下,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运行的限度。
这之后,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纸裁定,提出了安全软件的“最小特权原则”。“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确立安全软件应当遵守的行为原则”,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说。
插标和劫持流量
2012年4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百度诉360“插标案”。百度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360安全卫士的电脑中,用百度网页搜索“双色球”等关键词时,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很多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也就是百度搜索页被插了标。
当用户点击了这个图标,会弹出对话框,显示“360安全中心”、“存在欺诈广告的网站”等提示消息。
如果用户执意点击百度页面中被标示了风险的搜索结果,弹出的页面并未导向这个网站,而是出现一个内容包括“360网盾”、“存在欺诈广告的网站”等提示信息的页面。点击这个页面上的“我要安全上网”,网页却跳转至了360浏览器的官方下载页面。
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安装360安全卫士前后,在百度中搜索同一关键词的网页部分代码发生了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未安装360安全卫士的电脑中打开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双色球”,搜索结果中没有出现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
此外,百度公司还发现,360安全卫士的“插标”行为仅针对百度搜索引擎,在谷歌网页中搜索“双色球”,就没有出现“插标”。
除了“插标”,百度公司还认为360公司的网址导航站劫持了百度搜索的流量。
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hao.360.cn”网站上方内嵌的搜索引擎中,可以选择百度搜索。但其提交的一份公证书显示,在上述网站内嵌的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北京”,搜索框会自动出现下拉提示框,其中第一位的下拉提示词,显示“北京爱情故事”、“40集电视剧”、“主演:李晨 杨幂”、“免费观看”,且该条下拉提示词采用与其他条提示词不同的背景颜色。
点击这条下拉提示词,弹出的并不是百度搜索页面,而是“360影视”网站。
实际上,百度公司提交的一份公证书显示,不管搜索框上方的搜索内容为“网页”、“MP3”,还是“地图”,只要进行上述操作,导向的页面都是“360影视”的《北京爱情故事》网页。
争议焦点
2013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360这种仅以单方的认定,就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页面任意进行标注,改变了百度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内容,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360方面利用对百度页面“插标”推广360浏览器,以及在360浏览器中劫持百度搜索流量,都属于搭便车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因此判定:360方面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15日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共45万元。
但一审过后,案件争议仍未结束。360方面提起了上诉,理由之一为“360安全卫士的插标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必要的正当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北京市高院进行的二审庭审中,360方面表示“插标”确有必要,第一个理由是,搜索结果中可能包含电话号码,这些电话号码本身即可能为欺诈信息,不以插标的方式难以警示网络用户。
360方面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搜索结果可能为挂马网站的链接,只要网络用户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网站链接就会中毒,因此只能以插标方式对网络用户进行提示”,本报记者得到的二审判决书中写到。
在存在挂马网站的情况下,是否只有插标才能确保用户安全,双方各执一辞。360方面“主张只有通过插标才能确保点击恶意挂马网站搜索结果链接的网络用户的安全,没有其他不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手段”,判决书中写到。
但最终,二审法院以360方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插标的必要性为由,没有支持360方面的两个理由,继而维持了原判。
案件已经终审,但百度公司发现360方面仍在其网页“插标”。2月2日,本报记者在安装了360安全卫士的电脑中,通过百度搜索了若干关键词,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红底白字警示图标,百度公司一名法务人员认为这些就是安装360安全卫士导致的“插标”。
两个原则
案件在2013年12月终审判决后,360方面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0月10日组织了长达几个小时的听证。
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提出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二审合议庭首先认为,为了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可以主动采取删除、阻止等手段干扰网络病毒的正常运行。
但合议庭还认为,即使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干扰手段,也要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二审判决书如此归纳“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问题在于,应该如何把握公共利益的限度,以作出是否“逾矩”的抉择。
在最高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360方面申请的专家证人、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营销产品部副总监张惠军认为,互联网环境下有些风险是安全软件没有办法防护的,比如对于网站有多重木马,或者采用了重定向技术的网站等。在纠正措施不能达到防护目标时,最好的方式是预防。
另一名360方面的专家证人、北京邮电大学教师辛阳则认为,“插标是针对事前的,在用户体验度、技术成本方面是最有效的。插标必要与否,可以听取用户的意见,给用户以选择权”。
截至发稿时,360方面的代理律师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百度公司提交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沈昌祥联名的书面意见则认为,插标“并非安全软件实现安全功能的唯一途径。其次,其介入了用户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服务。如果没有提前充分告知用户、并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则有悖于行业的技术规则与惯例”。
在回答如何把握“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问题上,最高法院提出了“最小特权原则”。
本报记者得到的最高法院这份作于2014年11月19日的裁定书显示,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其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即“最小特权”原则。
“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确立安全软件应当遵守的行为原则”,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说。
王春晖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作为“裁判员”的安全软件,其基本职能是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指出“选手”的犯规行为,并告知用户即可。
“最高法院的裁定并不仅针对这个案子本身,而是对整个产业的引导。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检测或评测,应当有一个公正、客观、科学的行业标准”,他说。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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