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平:保障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

21世纪经济报道 姚建莉 杭州报道
2015-03-09 12:07

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提出建议,要保障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尤小平指出,混合所有制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虽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然而由于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少特权和优势,从而导致民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自...

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提出建议,要保障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

尤小平指出,混合所有制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虽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然而由于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少特权和优势,从而导致民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自身权益容易受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门槛较高。如新旧非公经济36条早已出台,但民企行业准入上依然受到诸多限制,难以享受到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益。二是获得控股权机会少。民营经济虽然已超过经济总量的60%,但民企仍然存在着市场主体权益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规则不平等,尤其在参股国企资本时缺乏话语权。三是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资与民资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往往存在法律偏袒保护国资的情况。四是话语权较小。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一般是大股东,民资大多是小股东,由此国资在表决权、监督权和信息拥有权等方面拥有较多的权力。这对“草根”的民企来说,显然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究其原因: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民营经济在许多人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中,仍认为它只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在现实中,一些人担心民营企业进入会损害自身利益,也不愿意看到民营经济的兴起。二是政治地位较低。民营企业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治地位也“水涨船高”,但与国有企业相比,没有行政级别的民营企业往往会被置于“养子”、甚至是“私生子”的尴尬地位。三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从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也实行同等保护。但总体来说,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执法主体的职责不清、司法和执法跟不上立法步伐。四是政策难以落实。过去十多年虽然制定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但由于政策缺乏落实机制,缺少第三方评估和监督,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

基于此,尤小平建议:

第一,赋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市场进入机会。一要继续打破行业垄断和国有企业垄断,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所有行业领域公平竞争;二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快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三要持续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针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四要大力推动“非禁即入”的政策落实,尽早向社会公布国有企业需要采取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等运营方式的产业或行业,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某些垄断行业领域。

第二,提升民营企业的控股机会和地位。一是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非关系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全、非公益和非自然

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获得控股地位。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减持和转让资产存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控股机会。二是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依靠自身的优势和竞争力,通过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和价值链高端的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

第三,建立民营企业投资收益权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限制和取消其垄断特权,督促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法律和合同规则保障民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权利;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处理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纠纷的诉讼和监督机制。

第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一是要完善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的信息拥有权、投票决策权和监督权等。二是要加强绩效改革,促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从领导到员工,以绩效论英雄,做到多劳多得、能者多得,激发员工的活力,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员工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大创新力度,从技术、管理、机制和企业文化入手,以创新驱动增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是要加强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规范审计。一方面防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也起到保护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 肖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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