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实施一周年 十倍赔偿不容易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5-03-10 09:05

到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将实施满一年,司法界和学界正在展开一年来的新法运行评估。《消保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其第55条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同时与《食品安全法》衔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

到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将实施满一年,司法界和学界正在展开一年来的新法运行评估。

《消保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其第55条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同时与《食品安全法》衔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2014年3月15日以来,我院共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合同案件41件。”3月7日,在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三中院共同主办。北京市三中院下辖的朝阳区法院,一年时间则受理了500余起此类案件。

 三中院受理的41起案件中,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约占总数的80%,“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原则性争议正在凸显。

“为了追回一只鸡,需要杀掉一头牛”

北京市三中院下辖朝阳、通州等6个区县基层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2014年3月15日以来,该院共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二审合同案件41件。

上述案件中,涉及因经营者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案件22件,占53%,涉及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11件,占27%。

《消保法》第55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同时,该条款中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衔接,其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侯军介绍,司法实践显示,消费者维权意识正逐步增强。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范围涉及生活各个领域。此外,小标的额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也在增多,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较大关注。

他还发现,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诉讼技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三中院受理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比例较高”,侯军告诉本报记者。

但这并未代表更大范围的司法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消保法》第55条为关键词搜索,仅有300多个相关案例。

“《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以来,它的10倍赔偿条款实际上发挥的作用没有我们预期的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在论坛上说。

“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格较低、数量少,即使10倍赔偿也数额有限,难以弥补维权成本,往往放弃维权。形象的说法是‘为了追回一只鸡,需要杀掉一头牛’”,他说。

通过一些司法判例数据库,李俊还发现,“总体感觉原告胜诉率不高。有学者研究的结果是法院对原告10倍赔偿的支持率不到30%,甚至更低”。

“欺诈”的认定

《消保法》运行一年,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受消费者关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分歧性理解。

比如消费者可以3倍索赔的规定中,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侯军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欺诈”是否以经营者主观故意为要件出现了分歧。

其介绍,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其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营者存在可以避免的过失即可认定欺诈,而不论经营者此种行为是否能够为其带来更多利益。

比如,申某在某超市看到一件“卡通贴纸”的商品价签上标注的产地为广东,购买了1张后,才发现该产品是由宁波某公司生产的。此后,申某以该超市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超市赔偿。

“目前我所接触到的消费者维权类的案件中,商品宣传涉及欺诈的主要有三类”,朝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闫伟伟说,“一个是虚假宣传,一个是标签错漏和瑕疵,以及商品质量确实存在瑕疵,但是销售者未告知消费者”。

“目前从我审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标签问题占到绝大多数。商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错标产地,错标成分等”,她说。

“在贴错标签的案例中,经营者是否‘故意’很难界定”,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说。

他介绍,在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由于难以界定是否故意,因此经营者“欺诈”往往被等同于经营者存在过失,从而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马特认为,可操作性的办法是将“故意”的认定标准客观化。国家工商总局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就列举了20多种过错推定,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就将被认定为欺诈。

《消保法》的立法目的是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北京市三中院法官巴晶焱就认为,在认定是否欺诈时,可以对举证责任进行转换,不是让消费者去证明经营者故意,而是让经营者就自己不具有故意进行举证。

怎样把握10倍赔偿?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10倍赔偿,同样存在界定的争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司法实务中,对如何认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指食品本身实际存在安全隐患,例如食品有害、有毒、超出保质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超出关于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亦包括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和销售各方面的要求,尤其是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的要求。如未正确标注营养成分,未标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

其中较有争议的是,在食品中违规添加了某种声称是有益成分的添加剂,是否构成不符合安全标准?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蒙瑞认为,“无论这个食品本身是否实质上对个体的食品安全有影响,只要上述这个质量标准确实与安全标准不符,均应当认定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一个行业的规范性,既然已经有一个规范的标准,那么从业者就应该按照具体的含量规格进行生产,如果它不按照这个生产,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蒙瑞说。

《消保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还存在另一个争议,即关于销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出于“明知”的界定。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的食品经过国家相关机关检测合格,或进口食品经过了海关质检部门的检验检疫,且其进货来源合法,即可认定销售者不存在“明知”而销售的情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对出售食品具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即使食品经过上述检验检疫的检测,但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能够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都属于“明知”而销售的情形。

朝阳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丽英认为,销售者对这种一般性注意义务的审查,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主,对涉及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必须借助于专业检测的内容,只要与检测报告相符,就可以视为销售者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也就是不具有‘明知’而销售的情形。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看来,销售者对他销售的食品必须承担严格的审查义务。“即使经过有关机关的检验检疫,通过了审查,但是如果发现他还是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都属于‘明知’的范畴。”

“国家相关机关检测和海关质检部门的检验检疫是对特定检测项目的有侧重的抽检,并不是对所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抽测”,孙颖说。

孙颖强调销售者实质审查的理由很简单: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以及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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