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建再保登记系统 重大交易事项等将披露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艾琳 北京报道
2015-03-12 11:32

所有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都应当在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登记信息的更新频率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要求,符合资质标准的将自动进入有效清单,对于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机构,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中国市场再保险业务。

3月12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过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登记管理、审核标准、登记内容、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六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所有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都应当在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二是针对六种不同的机构类型规定了需要登记的信息内容,对境内外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注册方式,创新建立境外保险机构注册引荐机制。

三是细化资质标准,利用信息技术转变监管方式,将资质标准内化到再保险登记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审核。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登记信息的更新频率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要求,以便我国保险公司及时掌握交易对手信息。

五是采取有效清单和黑名单管理模式。经再保险登记系统审核后,符合资质标准的机构将自动进入有效清单,供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时选择;对于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机构,从有效清单剔除,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中国市场再保险业务,以此加强再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

六是配合再保险登记制度的实施,同步开发再保险登记系统,为保监会和我国保险公司查询参与中国市场的全球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信息提供平台。

近年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发展迅速,分保规模持续扩大,再保险形式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离岸再保险人和经纪人被中国这一高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吸引,参与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直接保险公司也逐渐将再保险作为拓展业务的新渠道,积极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监会认为,全球再保险人和经纪人积极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有利于风险向国际市场分散、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和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然而,其地域分布广、数量众多、信息不透明等特点,特别是未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离岸保险机构长期游离于保监会的监管之外,造成我国保险公司仅凭借自身力量获取再保险交易对手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水平等关键信息非常困难,从而导致再保险资产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为适应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是保监会在不新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的举措。(编辑: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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