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联交易投资总余额不得超总资产30%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艾琳 北京报道
2015-04-07 17:36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不断深入、投资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呈现增长趋势,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另类投资领域的关联交易增幅明显。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4月7日,中国保监会公告称,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交叉传递。

该份通过比例控制、程序优化、信息披露和问责机制等综合手段,实现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

《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总资产、重点大类资产投资总额、对单一关联方投资余额等维度,设定了必要的比例上限。

例如,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

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同时,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强化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作用,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外部监督。

对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义务的,保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计入履职记录。监管谈话超过三次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2条规定,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性、定价公允性等情形的,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不断深入、投资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呈现增长趋势,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另类投资领域的关联交易增幅明显。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值得关注。(编辑: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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