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定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必须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才能采用PPP模式实施,没有通过论证的,不宜采用PPP模式实施。根据《指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
4月1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定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必须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才能采用PPP模式实施,没有通过论证的,不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根据《指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指引》要求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济邦咨询公司董事长张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财政承受力论证是在新预算法和推行PPP的政策框架下非常重要的一项财政管理工具,避免将PPP简单视作一种融资手段,超越自身财政能力过度承诺,形成新的政府履约风险的控制方法。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指引》称,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而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2015年2月21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对比出台的最终文本,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由征求意见稿中的不超过5%,改为“应当不超过10%”。同时也给予各地政府一定的裁量权,“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向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该论证的出台对当前的PPP热潮影响是重大的,会使PPP模式回归理性和规范。
“如果,下一步《物有所值评价指引》再出台,与前期财政部发布的PPP操作指南,PPP合同指南,构成浑然一体、系统化的PPP操作指导文件。整个PPP运作的基本规范性文件成型。”他认为,中国的PPP必定是解决政府性债务、适应新经济常态、采用PPP模式三位一体的平衡。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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