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通知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多个互联网媒体之间应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通知》还要求各级版...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
通知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多个互联网媒体之间应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通知》还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几位报刊媒体记者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均表示,曾经历过多次自己报道的文章被互联网媒体转载后,文章标题被断章取义修改成非常有噱头但不客观的内容,成为真正的“标题党”,甚至引起被采访对象的极度反感,进而影响互相之间的信任关系。
“也有网媒在转载我们的文章时,不注明出处,直接转载,随意性很大,这也是业界司空见惯的现象。”一家报刊单位编辑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一位新浪网站工作人员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新浪等门户网站的转载稿子都是和一些报纸签过合同的,会注明相应的来源,标题会经过修改以适应门户网站的需要,但是一般正文都是全文转载,没有很大的改动。”
他指出,新浪在内容编辑这一块已经有自己的规范,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每天页面视察,如果发现内容和标题方面有问题,还会扣钱。
而随着自媒体的兴起,互联网媒体之间的转载行为也为业内人士诟病。
多位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表示,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原创文章经常未经授权就被转载,即便申诉对方也经常不理,尽管腾讯在平台上也推出了原创制度,但仍需政府在制度上完善才能促进互联网企业的创新。
2014年底在浙江大学发生的“少年不可欺”,进而引起省委副秘书长替学生为讨说法一事,或可说明互联网媒体转载问题的严重性。
2014年底,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25名学生原创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1篇文章《如果可以,留在杭州吧》发表后,被大量转发,然而此文很快被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的“19楼”微信公众号无标签转载。
随后,“全媒体平台”的学生们在“浙大传媒学院团委”公众号上发布《请不要伤我们的心!浙大版少年不可欺》,称“19楼”转载此文时不但删除策划、制作人员名单,还在文末加注“19楼整合”字样,是赤裸裸的复制粘贴,希望尊重版权,不冒用、不盗用。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副教授沈爱国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很多网媒轻松转载纸媒或其他网络媒体具有优质原创性内容的文章而不注明,是很不道德的行为,而此番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通知,必然将成为被转载方反抗的“利器”。
但他也强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不同的困难,比如取证难、判决难、执行难、打官司成本高等,也就达不到足够的威慑力,也不可能对目前的问题有非常大的改变,但“有总比没有好”。
(编辑:胡欣欣,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联系yaojl@21cbh.com,huxx@21cbh.com)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办发【201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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