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不良的“中国式”担保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史丽霞 江苏报道
2015-05-20 23:12

先天不良,自诞生就充满了漏洞,亟需颠覆式的重构——

由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就“担保行业”进行了为期一年调研的成果结论,已于近期提交有关部门并获得批示。

调研组一致认为,担保公司作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承接和化解的机构,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转移提供了缓释机会,维护了社会的金融安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在实地的调研中,社会各界对担保公司多有争议。

在经济下行进入新常态之后,传统的担保公司商业模式自身先天不足及管理体制上的弊病,出现了公司数量和业务规模急剧萎缩的现状,提前进入衰退期和倒闭潮,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银行不与之合作,担保行业发展进入拐点。

在获得了本次课题主导部门的授权之后,21世纪经济报道宏观研究院独家披露调研成果,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反思和总结,并提出了发展建议。

“必须要对担保行业的商业模式进行360度全方位、系统性和颠覆性改革,不留死角”,课题组负责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陆岷峰强调。

 “断崖式”的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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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中国担保行业已经历了30多年风雨磨砺,其发展历程呈现出先扬后抑的形态,基本上分为四个阶段。

 一、探索阶段(1993-2000年)

1993年国务院特例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标志着担保行业开始在我国信用体系中初露头角;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1999年1月,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这期间,担保机构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行业整体发展推进缓慢有序。

 二、稳定发展阶段(2001-2007年)

随着民营资本涌入担保行业,担保行业步入稳定发展阶段。

 由于企业取得贷款商业银行仍要求由资信能力较强的形式(如财产抵押、大中型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仍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担保行业发展仍大大受限。2007年10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叫停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由此打开了专业担保公司在债券市场拓展业务的契机,此后多家担保机构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三、危机冲击阶段(2008-2010年)

为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和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爆发式增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地区贷款担保难的难题。

 调查显示,62%的受访担保机构认为难以靠担保费收入维持生存发展,20%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勉强维持,只有12%的受访者可以正常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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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重构阶段(2011年—今)

很快,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以及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极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3月正式出台实施。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8部委《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详细指引。

由于融资担保被纳入监管体系,行业开始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新路,但已经暴露出的多头监管、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促使担保业开始出现一批倒闭浪潮。所以,由(图一)可以看出,在2010~2012年的3年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持续减少,担保行业进入重整的新阶段。

 担保业务的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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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看,担保机构通过银行—中小微企业之间匹配的信息来缓解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不对称信息收益充分内部化,担保机构首先以其自身的信用与银行实现信息的相对对称,成为交易双方的一种信用桥梁,促进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但在中国的实践中,担保行业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而更多的表现出通过不断设计出纷繁的产品将风险不断转移、隐藏,其本质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为行业危机埋下地雷。事实上,这种充满漏洞的高成长商业模式注定了其快速萎缩的结局。

从图表三显示看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余额增急速下降,担保公司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急剧弱化,下降幅度达到70%以上;同时也意味着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特别是民营担保企业的生存处境更为艰难。

陆岷峰指出,担保行业的高杠杆运作特性决定了其赚取的佣金较低,但承担的风险却很高,这便导致现在整个行业做业务都很谨慎,一单担保业务一般每年按2.5%-3%收取担保费,但是出一单风险需要约30单业务来弥补,所以有的担保企业便选择有业务宁可不做,或是违规将发放高利贷作为盈利手段。

调研组在交流时发现,诸多担保公司在实际运作中成为了变异的融资平台,变成了恶化金融安全的元凶和发放高利贷的幕后推手。

有交流人士告诉调研组,刚开始时,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和缺乏相关监管,一些从事民间放贷的公司成功获得了担保公司的外衣。

根据规定,担保公司是不允许从事吸储和直接放贷业务的,但是一些担保公司手段很隐蔽。如,中国的钢材市场本来是服务于基本建设有配套市场,但在发展过程中异化为融资平台,投资商通过市场若干贷款主体以担保公司为担保从商业银行大量融资进行多元化投资,结果大部分流入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由于钢材市场给商业银行造成超千亿的不良贷款,其中担保公司的负面作用不容小觑。

在上述过程中,担保公司成为重要的“影子银行”,其通过空壳公司等不择手段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发放高利贷,助推了社会融资成本,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积累了自身的经营风险。

调研发现,绝大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都存在偏离主业而从事高利贷、投融资等非主营业务,以及挪用资金,市场定位不清晰等现象,造成担保业务的专业化、模块化、信息化水平持续力度不足,长期处于低水平运作阶段。由于没有形成规模效应,构建以担保业务的盈利模式而进行多元化经营,结果失败者居多,一些涉及到房地产投资的担保公司,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致使房地产市场萎靡而拖累担保公司正常业务。

 反思:从峰值到峰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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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认为,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仍然处于成长期,当前担保行业的商业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则加速了这个行业出现早衰现象。

从调研接触的大量的案例可以看出,首要原因是担保公司成立就“先天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资金偏小,企业的经营生命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企业的生存、兴衰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与爱好;同时,人才队伍不专业,队伍综合素质总体偏低,年龄结构偏大,专业水平不高,与担保行业高风险特征很不适应。 (参见图四)

第二、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其功能定义进行经营,而是成为其他产业的配套工具,脱变为房地产、高利贷、钢材市场的融资工具。除此之外,对于小微企业高收费、乱收费进一步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负担。

第三,风险转移和化解机制不畅通。调研发现,担保公司基本上还处于一种经验管理,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更没有引入大数据、现代技术来为风险管控服务,因此,在风险识别及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不准确与不科学性。

诸多案例显示出,担保公司基本上实行的是当年收益当年用完,没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没有足够的风险准备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调研组成员指出,在日本,其施行的是双重风险担保补偿机制,信用保证协会根据担保对象的情况设置担保的比例,一般为80%,其中的70%~90%由信用保险公库承担。当被担保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时,由信用担保协会代替还款,而履约金的70%~90%也能够返回,其余部分也会由国家补偿,信用担保协会还通过提取各项准备金,包括责任准备金、求偿损失准备金、收支差额准备金等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四、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合作实际上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不仅定价弱势,代偿也处于被动地实施。

在商业银行从业经历超过30年的陆岷峰分析,一般情况下,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不会将客户推荐给担保公司去做,推荐给担保公司做的担保业务的小微企业,一般是贷款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担保链中,商业银行获得利润的大部分,担保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因此从偿付责任来讲,担保公司是百分之百的,显然这与利益与风险对等原则相悖。

第五,从管理的角度而言,无封闭的监管必然诱发行业发展的无序性。

调研发现,担保公司监管变迁情况经历了由政府经信委管理,到联合管理再到银监部门管理过程。真正的管理应该日趋专业化,但问题是在前几年担保公司发展的最关键时期,管理是失控的,从而导致失去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一步被动步步被动。

而无论是过去的政府职能部门还是现在的银监部门,对担保公司监管力量是严重不足的,一方面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另一方面,专业化监管人才更加缺乏,也就更谈不上先进的监管手段。

此外,不少地方政府对担保行业出现的问题,没有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而是被动、消极的处理,对于出现的担保公司的恶意逃废债行为打击不力,以致担保行业形象严重受损,造成恶性循环,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造成了破坏。

第六、社会信用缺失大环境使担保行业成为信用风险的接盘者。

担保行业成长的基础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质量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但近年来的经济增长放缓,小微企业出现规模性死亡,跑路现象常见,将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公司推向风口,加之企业间债务链断裂现象较为普遍,担保公司因此受牵连甚多。

担保公司一旦出现代垫及垫付较多时,合作银行会加紧压缩担保额,从而引发担保挤兑,形成敞口无法弥补、最终导致恶性发展。

出路:下“颠覆式”改革的药

调研组在报告中一致认为,中国担保行业体系必须“重构”。

这是因为,中国的担保行业体系从所有制看主要有地方政府控股的和民资控股的担保公司;而从担保公司层级来分类有法人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数量上来分类,民营担保公司占90%以上。

这种体系形成政府担保公司和民营担保公司业务分工不明确,民营担保公司小而全,形不成管理的合力与专业化水平。

21世纪经济报道宏观经济研究院认为,可以将担保公司分为政策类和商业类担保公司,政府类担保公司专司政策类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而市场类担保公司只司商业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不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再担保公司既对政策性担保公司也对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

具体而言,可对现有担保公司进行重组整合。特别是对民营担保公司,按照地区原则进行合并重组,也可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化原则,一个区域内原则上只保留两到三家民营担保公司。在此基础上,构建跨区域性、全国性担保总公司,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同时,规范担保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对重组后担保公司要实行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要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严格分工,既要构建积极的激励机制,又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政府应积极通过财政贴息、结构性减税等政策,使担保行业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行业,以增强对人才的积聚和资金的积累效应。

而改组后的担保公司要按照商业银行对资产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管理,计提风险准备金和风险拨备,要支持担保公司尽可能多地进行税前计提。

并且,要大力提升担保公司管理水平,特别是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引进互联网金融,构建大数据管理体系。

对担保行业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调研组所建议的重点之一。

从现实看,担保公司目前已明国家银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明确了监管人员,但对于庞大的担保体系及沉淀的历史问题来说,管理力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监管机构要深入到担保行业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发现新问题,总结新教训,构建新的监管体系。同时,担保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受影响的往往是当地经济和声誉,需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对台湾担保机构的调研结论被写入课题报告,即,针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调整责任代偿比例。

从台湾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经验看,担保公司只承担30%左右的代偿,且没有具体分支机构进行核保等。

从风险转移的承担角度分析,担保公司承担了最终的还款人责任,而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所享有的利益不到2%,现行承担百分之百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利于增强商业银行在防范担保公司业务风险中的责任。

因此,本着担保机构与银行应“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共谋共议各自应分担的成本与收益,借鉴“三七”经验。一方面,在担保范围、担保放大倍数、风险责任分担、风险补偿方式等问题上共同研究风险化解对策;另一方面,要共同探索“贷款与股权、期权的置换”、“收入分红”等方式共享受贷企业利润。

担保公司风险是否可控有时不完全取决于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调研组还建议要对小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名单制管理,将科技性、创新性、环保类等小微企业划分到政策类,其融资担保可由政策类担保公司承接,之外的公司再按市场规则行事。另外,则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设立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考核奖励资金,通过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情况考评奖励方式,促进小企业信贷规模较快增长。(资料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编辑 吴红缨)

(作者:王海平,史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