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助力“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

21世纪经济报道 姚建莉 ,朱艺艺 杭州报道
2015-05-21 15:04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遇到的跨境税收问题也不断增多。税收协定,就是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涉税争议的法律工具。税收协定是什么?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情况如何?税收协定又能从哪些方面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帮助和支持呢?2015年5月21日11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遇到的跨境税收问题也不断增多。税收协定,就是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涉税争议的法律工具。

税收协定是什么?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情况如何?税收协定又能从哪些方面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帮助和支持呢?

2015年5月21日11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文钦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指出,税收协定助力企业走出去,主要体现在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

“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解决企业和东道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等方面。

关于中国税收协定的基本情况

税收协定指的是对所得或者财产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如何国与国之间能够防止偷漏税有关这两方面的内容达成的协议,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1981年中国开始谈协定,1983年签第一个协定,主要是和中国投资比较多的发达国家,以及周边的新兴工业国家签协定,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现在重点逐渐为“走出去”相关的跟亚非拉国家等签订。目前,中国已经和99个国家签了税收协定。除了主权国家以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税收来讲属于不同的辖区,所以我们跟香港、澳门签了税收安排,加上他们是101个。

国家税务总局将从两个方面着手税收协定工作:

一是在谈签税收协定上下功夫。亚非拉国家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地区,尤其需要税收协定的支持和保护。目前,我国跟这些地区的协定签订情况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有少数没有税收协定,有些很重要的国家,它也很重视中国,想跟中国签它的第一个协定。比如非洲,我们签订了10多个税收协定,但是很多国家还没有签。拉丁美洲我们签了不到10个。这次李克强总理出访巴西、哥伦比亚、秘鲁、智利四国,我们只与巴西签署有税收协定,跟其他三个国家还没有,当然有些已经在谈,有些还没有开始谈。还有就是现有协定还要修订,包括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们现在在搞协定政策的研究,无论是谈新的协定还是修订老的协定,都要把支持“走出去”作为协定谈签的重要原则。

二是在执行税收协定上下功夫。最近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既是简政放权,也是税收协定执行方面的重大举措。在境外,我们也要通过税收协定条款的设计和主管当局间合作等各种形式推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为我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我们也采取各种方式,让各类企业了解税收协定。

哪些方面提供支持?

一是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税收协定也叫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消除双重征税是税收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

二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国际通例,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所以基本上大体能够跟“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另外,还可以申请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锁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过去,都是发达国家的全球跨国大公司向我们申请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最近我们中国自己的企业也开始提出申请,我们认为这是很好的迹象。

三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俄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根据我们最新和他们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6%。

四是解决企业和东道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建立相互协商机制,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谈判解决争议问题。

协定为什么有利于“走出去”的企业?

中国企业到海外经营,从事两类经济活动,一类叫经营活动,或者叫做从事积极投资的活动,比如说销售货物或者设备卖到肯尼亚、非洲、拉美,或者派人到境外从事技术设备的安装、技术咨询服务,都归入到积极投资活动所得。还有一类是消极投资所得。也就是说从境外取得一些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对积极投资所得,协定规定,也就是构成常设机构,对方国家才能征税。协定实际上比国内法的执行,就是比执行东道国的法律对“走出去”的企业来说是优惠的。比如提供劳务、监理活动、建筑工地,协定都是183天,如果不到183天,东道国是不能征税的。尤其是走到一些高税国,如果走到低税国,我们可以采取抵免,但是高税国,比如非洲国家都是高税国,有的是35%,尤其是走到高税国,对方征了我们回来也没有办法全部抵免。如果有协定的话,不构成征税时间门槛,当地国家就不征税,回过头来企业向国内报税。对于消极投资所得,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各征各税,东道国也要征一点,但是税率要低,比如俄罗斯就放弃对利息的征税权了。无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还是消极投资所得,协定对“走出去”都是有利的。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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