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料未及。股东不是那么容易当的。必须熟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否则容易挨罚。陈军没有想到自己持股比例超限,却因为没有及时披露而会被处罚50万元。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一则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2年,陈军通过其控制的“陈军”、“陈迁”账户买卖江苏三友(002044.SZ)。2012年5月2日,上述账户共持有江苏三友1122.0976万股,占该公司...
始料未及。股东不是那么容易当的。必须熟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否则容易挨罚。
陈军没有想到自己持股比例超限,却因为没有及时披露而会被处罚50万元。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一则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2年,陈军通过其控制的“陈军”、“陈迁”账户买卖江苏三友(002044.SZ)。2012年5月2日,上述账户共持有江苏三友1122.0976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04%。其后,在5月10日-5月11日、5月24日-6月1日、6月5日-9月11日、9月14日-9月17日期间,“陈军”、“陈迁”账户所持江苏三友均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2012年7月10日所持比例最高,达到5.347%。“陈军”和“陈迁”账户合计持有江苏三友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期间,陈军未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江苏三友并予以公告。陈军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江苏证监局认为,陈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但是,陈军觉得自己很冤枉。陈军表示“自己曾为此事多次与江苏三友原董秘陈某进行沟通;同时,其认为处罚过重,要求减少罚款金额。”
江苏证监局认为,“陈军虽然就该事项与江苏三友原董秘陈某进行了口头沟通,但沟通内容仅限于口头咨询并要求陈某帮助关注持股比例事项。陈军并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正式通知上市公司要求进行公告,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因此,可以认定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由于陈军已于2009年因超比例持有江苏三友未及时披露而被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第二次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其要求减少罚款金额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编辑 庞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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