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我考考你,你知道什么人是法官吗?这可不像看上去那样容易回答,需要区分不同的定义标准,尤其需要历史地去回答。因为随着司法改革的进展,法官还在催生新品种。以往,法院里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非法官,由于职业准入不严格,很多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也是“法官”,但这不是区分的难点。从法院作为一个科层制单位的角度,法官包括院...
主审法官
我考考你,你知道什么人是法官吗?
这可不像看上去那样容易回答,需要区分不同的定义标准,尤其需要历史地去回答。因为随着司法改革的进展,法官还在催生新品种。
以往,法院里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非法官,由于职业准入不严格,很多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也是“法官”,但这不是区分的难点。
从法院作为一个科层制单位的角度,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这也是《法官法》的规定,他们又统称为审判人员。
从法官的办案资格角度,法官分为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独任审判员,前三种是审理普通程序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则针对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独任法官制。判决书的落款就是这样分类。
先别晕菜,至少在这么多名词里还可以果断给出公式:法官=审判人员。但这次司法改革又提出了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的提法在国内已存在几十年,在独任制中,主审法官就是那个法官;在合议庭中,主审法官往往是案件的承办法官。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到主审法官,是在这样一句话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是从司法责任制的角度重塑了这个概念,即将以前由庭长、院领导行使的部分权力交给主审法官,比如签发判决书,同时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负责。
中央文件可以提纲契领地提出主审法官这个命题,但最高法院就不能再含糊,所以“四五改革纲要”里给出了一个尝试性的定义:主审法官是被选拔出的“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从此,法官可以被分成主审法官和非主审法官。
比如,以往最高法院的民一庭法官包括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但司法改革后设立的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则被正式对外介绍为:1名庭长、2名副庭长、9名主审法官、2名助审员。
独任庭
循着“四五改革纲要”中“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的思路,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设立了一种叫“独任庭”的审判组织。
这是独任制的一个“变种”,因为这个“庭”只有一名法官。这个名字就像“独唱团”,既文艺腔又有语病,因为其中的“庭”不是“刑庭”、“民庭”这样的法院部门,而是指“合议庭”这个审判组织——可既然是“合议”,就肯定不能独任。
5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设立了轻罪快审庭、借贷庭、家事庭、房地产庭、少年庭等13个“独任庭”。采取“1名独任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独任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团队模式,实际上是分专业审理简易程序案件。
独任庭可以通过专人审理专门案件提高审判效率,但这项改革更重要的意义还是在于强调司法责任制,独任庭法官被赋予了独立签发判决书等权力;同时,独任法官变为独任庭,可以以此“庭”对抗其所属的刑庭、民庭等科层机制,从而弱化审判人员的行政色彩,并实现法院内部的扁平化业务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报》报道中提到,“独任法官认为可以由其(动态君注:指法官助理)担任案件主审人的,可以独立承办案件,但其法律文书仍由独任法官审核签发。”
法官助理在“独任庭”里可以做“案件主审人”,但注意,他并非“主审法官”,因为法官助理并非法官,其在司法改革初始方案中被定性为审判辅助人员。但很显然,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独任庭”改革突破了这一定义,赋予了法官助理一定的审判职能。
简易法官
法官助理不是法官,却冲击了什么是法官。
按照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设计,以后法院人员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分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以此为基础,将对法官进行占法院全部人员33%—39%的员额限制。
也就是说,现有法官人数将大幅减少。改革者希望以法官和辅助团队分工合作的方式,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审判效率,从而应对“案多人少”。
但在基层法院还有另一层现实。5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泰州市基层法院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近五年在80%至85%不等。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多、难案少”。
这种情况下,由法官助理处理可能本就不多的事务性工作将节约多少司法资源就成了未知数。况且,即使案件再简单,也不能免去法官开庭审理这个环节。因此,对基层法院来说,“案多人少”的压力还是太大了。
尽管33—39%的法官员额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受案情况进行调整,但法官员额的调整至少要以年为周期,灵活性较差。
5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院长蒋飞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大胆提出了设置两种法官的设想,即由主审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简单案件。他还提出,简易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
蒋飞特别认为,简易法官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这下难题来了,在当下,这还是可行的,因为员额制改革不能一下子剥夺太多人的法官资格,所以在试点省份实行了“双轨制”——那些在选任中未能入额的原法官还享受法官待遇,直到他们被“自然消化”。
但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肯定是实现法官的员额制和职业化,要行使审判权就必须入额。同时,现行《法官法》也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人员。
也就是说,按照蒋飞的思路,简易法官既是审判人员,又不是法官。实际上,不管是独任庭中的案件主审人,还是简易法官,他们都是司法责任制维度上主审法官的附属人员。
这就意味着,要么修改《法官法》,重新定义法官;要么……修改《法官法》,明确司法辅助人员定义,也就是规定法官助理可以担任简易法官。
动态君觉得,修法吧,独任庭和简易法官都是好东西。
【书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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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21世纪经济报道法治记者,wangfeng@21jingji.com,本专栏不代表编辑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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