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和“限制消费”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领导干部干扰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在7月25日举行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上说。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
7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和“限制消费”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领导干部干扰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在7月25日举行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上说。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主办。
在“执行难”遭遇权力干预情况下,学界主张改革执行体制。“应当探索在审执分离的原则下,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署,依法加强对生效判决执行的权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说。
沈诵庆与厦门汇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购房款纠纷绵亘已17年。沈诵庆在7月25日的研讨会上介绍,双方的诉讼已作出近百份裁判文书,其亦已赢得诉讼。但从2007年至2011年间,沈诵庆先后向厦门市当地法院提交了6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最高法院亦曾三次向福建省高级法院发文督办此案,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始终停留纸上。
2014年4月3日,最高法院将被执行人汇成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按照7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针对法人‘老赖’将实行双罚制。这个法人单位的非消费活动要被限制,同时原则上推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债务费用直接责任人所有的消费是公务消费,所以也要被法院依法限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另一个司法解释力度更大一些”,刘俊海说。拒执罪此前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据我了解,我们法院没有判过一起这样的罪名”,北京市一家基层法院执行庭法官告诉记者。
但从2014年11月开始相关专项行动后,各地正大量出现拒执罪案例。公开报道显示,多个省市均有超过百人被判处此罪,被刑拘者更在千人以上。
最高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葛行军在研讨会上介绍,关于拒执罪立法被搁置了16年,“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就要求尽快立法。后来是立法机关2002年就刑法第313条做了一个立法解释。但2012年的民诉法没有采纳,仍然是建议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进行罚款和拘留。”他说。
“我曾经提出过审执分离,我建议审判机关不要承担判决的执行工作”,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在研讨会上说,“我当时提出这个,法院系统不赞成,总觉得执行工作由法院自己管会有一笔收入,为此不愿意交出去。”
“这里面是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执行难”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我国“执行难”还存在立法缺失、权力监督失效、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从民诉法和刑诉法来看,诸多规定都较为原则。只提到了强制执行,但是怎么强制行?强制执行机关怎么设置?权利如何分配?并不完善。”支振锋建议,应该进一步推动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工作,制定出一个更完善的执法细则。
“债权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向遭遇“老赖”的申请执行人建议。他表示,修改后的民诉法早已赋予了债权人上述权利,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案件,债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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