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交易所再发声明:供应链业务法律关系说明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松清 重庆
2015-08-03 23:04

8月3日晚间,陷入流动性兑付危机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简称:泛亚交易所)再次发表声明,对有关泛亚交易所供应链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说明。这是泛亚交易所在7月15日后再次对流动性问题发表声明。泛亚交易所称出现流动性困难以来,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都是在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框架内实施的,并第一时间报备给了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交易...

8月3日晚间,陷入流动性兑付危机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简称:泛亚交易所)再次发表声明,对有关泛亚交易所供应链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说明。

这是泛亚交易所在7月15日后再次对流动性问题发表声明。

泛亚交易所称出现流动性困难以来,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都是在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框架内实施的,并第一时间报备给了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交易所现有有效客户(账户有有效权益)8万多人,库存货物7.3万多吨,我们将尽最大可能保障客户利益,保障产业利益。

不过,泛亚投资者张先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完全是在规避交易所的责任,把所有都推给生产商、交易商等,把自己定位在整个交易中的义务仅仅是溢短处理、极端情况下的代为处置等服务、风控职能。我们还将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尽快偿还我们的本金。”

根据泛亚交易所与其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讨论,交易所业务中各法律关系如下:

根据《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http://www.fyme.cn/a/xiangguanjieshao/jiaoyiguize/2015/0112/26854.html ),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是指会员(委托方)可以委托其他会员(受托方)为其垫付货款或垫交货物;受托会员(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其垫付货款或垫交货物,双方结算后,终止委托关系的业务。在委托受托业务中,泛亚交易所是委托受托业务的交易平台,提供中介服务,会员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和货物属于委托方或受托方。

1. 关于泛亚交易所的定位及其法律关系

泛亚交易所系建立委托受托业务的交易平台,为交易会员提供中介服务;同时,泛亚交易所委托授权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第三方仓储机构提供交易货物的仓储物流服务,在交易货物入库形成仓单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委托银行为各类交易商提供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

1) 与生产商的关系

泛亚交易所与生产商会员签署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生产商(会员)协议》(以下简称“《生产商会员协议》”),通过《生产商会员协议》,泛亚交易所和生产商会员就交收的相关产品及相关验收进行了约定。

2)与批发商的关系

泛亚交易所与批发商会员签署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批发商会员入市协议》(以下简称“《批发商会员协议》”)通过《批发商会员协议》,泛亚交易所和批发商会员就参与相关现货交易、委托受托业务、委托日金,风险处置进行了约定,在风险处置中,《批发商会员协议》约定:

如市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风险,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按《现货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fyme.cn/a/xiangguanjieshao/jiaoyiguize/2014/1215/26379.html )、《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fyme.cn/a/introduction/zhengfu/2015/0402/28202.html)和《批发商会员管理办法》及甲方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要求,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交易商会员足额缴纳合同货款、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押金比例、限期了结、代为处置和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3)与交易商的关系

泛亚交易所与交易商会员签署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入市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商入市协议》”)通过《交易商入市协议》,泛亚交易所和交易商会员就参与相关现货交易、委托受托业务、委托日金,风险处置及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在风险揭示及相关风险控制中,《交易商会员协议》约定:

本交易所及工作人员、相关机构不会对您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您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您应知晓任何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不可能且没有根据。

若出现极端风险,挂牌交易市场和委托受托市场同时失效,委托受托业务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方会员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款或货物,收回委托资产和委托押金,受托方会员收回垫付货款或货物、给付委托资产,双方委托受托关系终止;

(2)委托期限未满180日,委托方尚能支付受托方委托日金,受托方只能按照匹配比例,依次终止;

(3)委托期限未满180日,委托方会员未能支付受托方委托日金,或180日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方会员违约(未能直接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款或货物),且交易所代为处置不成功,各方同意委托资产及委托押金等值的货物归属受托方,相关委托受托关系终止。

2. 关于委托受托的相关合同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在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依据《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报成交后,通过泛亚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达成委托协议,受托方代委托方垫付货款、代为持有货物,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日金。在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形成合同关系,并按照交易所规则在买入方与委托方之间形成《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以下简称“《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协议》”,http://www.fyme.cn/uploads/soft/141215/11054_1918354531.pdf)。 

在卖出(委托)和货物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卖出(委托)和货物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依据《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报成交后,通过泛亚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达成委托协议,由受托方代委托方垫付货物、代为持有货款,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合同关系,并按照交易所规则在买入方与委托方之间形成《卖出(委托)和货物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以下简称(“《卖出委托和货物受托协议》”,http://www.fyme.cn/uploads/soft/141215/11054_1918355722.pdf)。

参与买入(委托)与资金受托业务以及卖出(委托)与货物受托业务的委托方会员与受托方会员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二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借贷关系。

在买入(委托)与资金受托业务中,泛亚交易所资金流向为:根据资金受托会员指令实现资金受托会员银行结算账户入向资金受托人交易所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二级账户的入金划转;根据资金受托会员申报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指令划转借款至卖方会员交易所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二级账户中,根据卖方会员指令完成货款出金至卖方会员银行结算账户。在泛亚交易所委托受托业务中,泛亚交易所交易商资金由银行实施三方存管,确保资金安全,交易所自有资金和交易商资金是分账户分别管理,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指定结算银行进行存管,交易所无权也不可能任意动用。

根据《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协议》及相关协议及安排,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下: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委托方与资金受托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仅仅由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委托方不能及时归还受托资金及支付委托日金。

根据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与交易所签署的《批发商会员协议》、《交易商入市协议》及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交易所在整个交易中的义务仅仅是溢短处理、极端情况下的代为处置等服务、风控职能。

(编辑:简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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