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9月14日透露,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未来主要网站将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新近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9月14日透露,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未来主要网站将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在当日由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举报的“大数据定向广告投放与用户信息保护研讨会”上,张国华表示,除了政府监管,行业的规范和自律非常重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广告法和广告监管部门,但他们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非常严格。
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秘书长陈永介绍,中国互联网广告连续多年强劲增长,而基于技术和大数据的精准定向广告是大势所趋,这也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协会在2012年启动了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及其细则文件。
《框架标准》规定了在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时的原则性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各单位的基本义务以及执行与监督问题。细则文件则涉及将用户信息去身份化处理、为用户提供选择机制等技术细节。这是互联网广告行业首个统一的标准,现已有腾讯、搜狐、网易、新浪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加入该标准,并已按照标准进行实施,该标准的实施也获得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部门的认可。
陈永透露,该协会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制定有关互联网移动广告、移动视频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方面的用户信息保护标准。
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好为消费者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也为技术滥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隐私和隐私数据、大数据等不是一个概念,“比如数据是不可以交易的,但大数据是可以交易的”。
朱巍介绍,个人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可识别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这部分身份信息绝对不能加入到可利用的大数据信息范围。二是网站注册信息,比如个人兴趣偏好等,这部分要看用户个人是否同意使用,当然涉及到敏感信息,明确列举的也不能用。第三是行为信息,只要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就可以使用。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表示,“当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时候,信息财产已经成为一项社会资源,对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可逆转,这就需要给它定一个规则,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把握好度。这方面美国和欧洲的不同取舍可以给我们于启示”。
“以征信业为例,欧洲的征信业起步远远早于美国,但目前欧洲的征信业发展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其中一个原因是,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过高。欧洲更强调信息的保护,而美国则重视信息的利用。现在,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有向美国靠拢的趋势。”齐爱民说。
(编辑 吴红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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