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这不是一部简单的部门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5-09-21 18:57

“《网络安全法》不是一部简单的部门法.《网络安全法》涉及宪法问题,比如网络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涉及行政法问题,比如以前已经取消的一些行政许可或将在这部法里成为准行政许可,此外还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等民事法律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说。

9月21日,“网络信息安全与法律治理”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研讨会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主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网络空间需要依法治理。当今,人们几乎无法离开虚拟的网络空间,市场交易、社会交往、政务活动等许多事务都通过网络来完成,与之相伴而生的各种问题,如网络谣言、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等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加以治理。

“《网络安全法》不是一部简单的部门法”,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说。他认为,《网络安全法》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进行立法的,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还体现在已经完成的《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安全法》,以及正在起草的《反恐怖主义法》中。

“《网络安全法》涉及宪法问题,比如网络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涉及行政法问题,比如以前已经取消的一些行政许可或将在这部法里成为准行政许可,此外还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等民事法律问题。”他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应该通过科技手段和规则完善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有的问题在现有的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体系下可以做出解释,有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和立法进行完善”。

“在没有专门互联网法的情况下,利用现有规则也存在一定的治理空间。当然,互联网领域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予以规制”,湛中乐说。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研究员王融则认为,互联网企业在个体网络行为和政府管制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枢纽作用。“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和欧盟的立法思路是在不断变化的。”她介绍。

王融介绍,美国首先在2000年的《版权法》中确立了互联网企业不具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其中的“通知删除原则”和“红旗理论”被我国2006年的《侵权责任法》吸收。但2011年左右,美国掀起了一场反对上述理论的热潮,并向国会提交了两部法案,意在要求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己的监管义务。其中包括要求互联网企业要承担主动审查义务,比如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深度监测海量信息。

“在我国的立法中,不只《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企业怎样体现自己的责任义务也是《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被热议的问题”,王融说。

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晔介绍,管辖权、侵权证据、维权成本是互联网案件办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网络欺诈引发的诈骗案件、网警执法引发的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网络言语攻击或披露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民事案件,是互联网领域的多发案件类型。邓晔认为,“无论从国家安全、公民安宁生活的角度,还是从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规制危害网络安全的侵权行为都迫在眉睫”。

(编辑:耿雁冰)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