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通以及国信证券公告被调查原因,与两融有关
11月29日下午,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先后发布公告对“26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原因进行了解释:
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同时三家证券公司还表示:将继续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目前经营情况保持正常。
回顾2015年6月以来,券商界似乎并不太平: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履职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15年11月26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详见本公司于当晚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
-080)。
本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的开展。经核实,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本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本公司将继续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本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本公司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2号)。
公司对此调查高度重视,立即在公司内部对相关业务进行了紧急核查,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于
2015年11月27日晚间发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5-077)。
之后,公司围绕此次调查,继续对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2015年11月28日,经多方了解核实,公司本次因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续,公司将继续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45]号),并于11月27日发布相关公告。
随后经公司核实,公司系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而被立案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特此公告。
(作者:21Plus 编辑:曾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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