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投资公司落户上海自贸区,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共46家,包括27家保险公司、1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4家社会资本,单一持股比例不超过4%。目前,中保投资公司已顺利发行了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一期),基金规模达400亿元人民币,开局良好。

1月4日下午,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保投资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正式成立。
中保投资公司落户上海自贸区,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共46家,包括27家保险公司、1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4家社会资本,单一持股比例不超过4%。
目前,中保投资公司已顺利发行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一期),基金规模达400亿元人民币。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一期)直接投资境外项目,支持招商局轮船股份公司进一步通过收购和绿地建设方式,在亚洲(斯里兰卡科伦坡港)、欧洲(土耳其昆波特码头)和非洲(吉布提国际自由港)投资建设港口项目;通过增资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项目(Liquefied Natural Gas简称LNG)对接俄罗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运输项目,加大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保障,支持国家能源储备计划以及国油国运政策。
保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运用保险投资基金扩大有效投资,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保监会迅速成立中保投资公司筹备组,切实推进有关工作,要求把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基金运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中保投资公司筹备组按照“公司注册、项目落地”的工作目标,在三个月内完成了上述工作。市场机构出资踊跃,首期产品超额认购8倍。
保监会称,中保投资公司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原则,运作储备了一批优质项目。已签署投资框架合同的项目金额超过1,000亿元(包括已发行的一期基金产品),其中600亿资金直接投向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初步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金额接近2,000亿元,项目类型包括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跨国公司国际并购项目,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为主要内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清洁能源等成长前景较好、有助于国家经济提质增效的投资项目等。
下一步,中保投资公司将继续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扎实推进打造服务实体经济的国家级投资平台的战略目标,借助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以下附此前中保投资基金设立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函 〔2015〕104号
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申请批准〈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请示》(保监发〔2015〕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新引擎的重要举措。保监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基金筹建、监管等各项工作,抓紧组织落实。
附件: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在国家投资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设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适应保险资金配置规律和实际需要,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用好用活保险资金,促进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坚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国家宏观政策需要,利用保险资金优势,创新资金运用方式,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三是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投资、自负盈亏,强化专业运作,明确风险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基金定位 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一是作为直接投资基金,满足国家经济战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产生的市场需求。二是作为母基金,对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特别是有政府参与、投资领域类似的其他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扩大重大项目资本金来源和直接融资规模,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三、组织形式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不形成控股股东,遵守合伙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
四、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存续期限5—10年,投资期后可发起设立后续基金。初期从整合现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入手,新项目融资实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基金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保险机构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募集采用认缴制,认缴资金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实缴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场化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自行决策出资。基金根据投资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融资。
五、投资范围 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资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
基金投资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优先股、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 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组建合伙人大会和投资顾问委员会,健全运行机制。中保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并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投资具体项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进行选择和决策,交易结构和收益安排应当既有利于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也有利于调动参与主体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基金可设立专项子基金,开展特定领域投资,提高管理运行效率。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应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
七、退出机制 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八、监督管理 保监会牵头组织筹建基金,制定相关规则,依法对基金设立、运营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并在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建立基金与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的项目信息沟通机制,主要提供服务,不得干预基金投资决策。
(编辑: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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