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急救条例》)正在法制办官网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近日,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急救条例》)正在法制办官网公开对外征求意见。该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条例也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信公众还会对2015年11月份南航班机出现的突然发病的媒体从业者的故事耳熟于心,此事刺痛了公众神经,因为在扁平化的世界里,很多人都会经常乘坐飞机等公共交通,而兵来如山倒,如果一旦突然发病而周围的身着制服的服务人员或是医疗机构的救护人员都极力推诿,那么人们想起来则会不寒而栗。同时,周围的路人也选择漠视。另外,社会上屡见不鲜的“讹人”、“碰瓷”等现象也常令旁人不敢施救,一旦出现此类事件,都经常会陷入罗生门的怪圈,人们既生唏嘘,但却又毫无办法。
在转型期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几乎是每个转型期社会都会面临的,因为旧的道德约束逐渐瓦解,而新的尚未形成,同时法治社会仍在建设之中。出现了一些讹人的少数不道德者,人们不敢施救合乎情理。但是,这并不代表人们缺乏善心、不愿善行,在道德重建的漫长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不断的法律完善,激发出人们的善心,让其产生更多的善行。
在2015年12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编写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年度发展报告2015》显示,深圳在100个内地城市法治政府评分中,排名第一。《报告》认为,深圳法治实践已经成为全国法制城市的典范。可见,深圳较高的法治化水平,为法律激发善心的“好人法”提供了条件。于是,就地方而言,这种并非“雪中送炭”而属“锦上添花”的立法就被列上日程。并且,深圳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力,也为加强院前救助力量提供了基础。
加大对院前医疗救助的完善与投入,由专业化的救助队伍来对紧急情况下人们的危急进行施救,显然会更有效,也会减少纠纷。这当然需要院前救助流程的合理设计。该条例的设计非常立体,包括完善救助网络、明确配备救助人员比例,对拒绝施救的专业人员如何惩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过,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救助过度或是救助不当,又或是正确施救、但伤者死亡等不好的情况,也应该予以更明确的规定,明确由哪个机构、谁来界定责任?(最佳的当然是第三方机构)责任明确后,主要就是民事赔偿问题,全部由救助人员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仅这个岗位可能应聘者寡,而且即使面临危急情况他们可能会怕担责而懈怠施救。因此,有人提出建立相关基金,一旦需要民事赔偿时,救助者与基金共同承担。
最终,“好人法”能否发挥明显的效应,主要是职责明确、以法制来鼓励施救、鼓励好人的善行。人们有了法制框架保证,善心当然不怕落实在行动上。
这项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即不仅发动公共机构(公安、消防、120、学校等),还发动社会力量(企业)参与到院前救助中来,对其进行紧急救助培训,还要求配备救助人员。这些都是不少发达国家已有的做法,因为公共场合的紧急救助,本身就会紧急,不知道谁会身涉其中,抑或是方便施救,提升相关公共机构人员与社会力量的普遍救治水平,显然是有备无患。同时,也要进一步理清这些机构的权责,为救人计,相关的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应该以人为本,比如日本的紧急救助车辆是设在消防机构的,在消防车出动的同时救护车辆也同时跟随。当然,因救助而产生的调整需求,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也需要更高层面的努力。不过,现在地方的立法先行探索,为其他地方做出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其良好的经验完全可以得到积累从而扩大范围。(编辑 祝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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