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表示,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发布《银行业内部审计职能》和《银行公司治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对于银行内部审计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在借鉴上述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银行实际,对2006年发布的现行《指引...

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表示,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发布《银行业内部审计职能》和《银行公司治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对于银行内部审计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在借鉴上述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银行实际,对2006年发布的现行《指引》进行修订。这是为推动商业银行提高内部审计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
银监会介绍,《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三是提出银行制定内审章程的要求;四是明确银行内审工作流程;五是对审计外包加以规范;六是明确监管评价的机制安排;七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予以差异化对待。要求银行集团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适宜的内部审计制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2006年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发现,《指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在组织架构上明确指出,“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在审计工作流程上,《指引》提出对内部审计有效性进行落实:内部审计人员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续审计,用以评价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对于此前审计指引中提及的审计活动外包,《指引》单独成章,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商业银行也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咨询服务的第三方。”
《指引》专门增加了监管评价一章,对银监会评估银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待遇;内部审计活动的外包等。
最后,在《指引》附则中提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村镇银行银行也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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