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版全面两孩方案落地。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涉及24项内容。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晓琼介绍,本次《条例》修改,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同时充分考虑了江西省工作实际...
赣版全面两孩方案落地。
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涉及24项内容。
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晓琼介绍,本次《条例》修改,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同时充分考虑了江西省工作实际,力争实现上位法精神和群众需求的内在统一。
其中,最突出的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首次提出了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是将以前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这意味着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孩子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并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是明确了再生育的情形。江西省在充分考虑再婚、病残儿、收养等各类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了可再生育的四类情形,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四是延长了生育假。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假由原来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
五是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新增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有关规定,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新修改《条例》根据上位法精神删除了原有的强制避孕节育措施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的有关条款;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删除了原《条例》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条款。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数据,截至2014年底,江西省常住人口4542.2万人,比上年末增长0.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14.2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9.1%,比上年末提高0.3个百分点。全年出生人口60.0万人,出生率13.24‰;死亡人口28.4万人,死亡率6.26‰;自然增长率6.98‰。
江西省统计局人口就业处有关人士分析,受单独二孩政策和育龄妇女人数总量仍较大的影响,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出现了略微上升。但从以往江西人口形势看,全省人口仍处于低出生、低自然增长阶段。
(编辑:吴红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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