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介绍,关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规定的临时性汽车限行,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有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指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
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介绍,关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规定的临时性汽车限行,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有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指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与宪法、法律等相抵触,但现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在针对汽车等出台限行的规定,尤其是个别的地方甚至还想把限行的时间和范围还要扩大。
这名记者提出,这是否与立法法中规定的不得超越权限相违背?这是否已经超越了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曾规定了限行限购,但最后删去了相关规定。
郑淑娜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考虑是:第一、这个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第二,就是解决机动车的污染也可以通过提高油品质量、提高用车成本这些方式来解决。第三,这个规定是授权了省级政府规定限行范围太大,政府行使这个权力未必合适,很可能分割统一市场。第四个理由是社会成本高、群众意见大,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反对限行的有很多人。
但除了不允许限行,“在这部法律当中,有一条规定叫做临时限行,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一些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据我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天气污染的情况可以做出限行的相应措施。”郑淑娜说。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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